美國
最大化死亡時的成本基礎重置
考慮一對居住在美國的已婚夫婦,他們在價值 1 到 500 萬美元的可撤銷信託中持有升值的股票和債券。然後丈夫死了,把一切都留給了他的配偶。沒有遺產,因為遺產太小,無限制的武力扣除。
遺囑執行人能否使用替代日期(即配偶去世後的日期)對資產進行估值並為剩餘配偶獲得更大的成本基礎?
我就這個問題與我的律師談過,他說你不能使用替代日期,除非使用遺產的死亡日期來繳納遺產稅。
我不知道你是如何向你的律師提出這個問題的,但是當一個配偶去世時,基礎會有所提升。
但是,當配偶去世時,與生存權共同擁有的資產會發生什麼情況?您是否知道在這種情況下,資產有可能獲得 ½ 的基礎提升?公式如下所示:
(死亡日期公允市場價值 + 舊基準)/ 2 = 新基準
當我在賣掉我岳母的房子後為她報稅時,即使“收益”遠遠超過 25 萬美元,也不需要繳稅,因為根據我父親最近去世,我將基礎提高了一半法律。
對律師應有的尊重,他們的領域如此廣闊,以至於像醫生一樣,他們不可能成為所有領域的專家,因此也無法成為專業領域的專家。當律師提供超出其專業知識範圍的建議時,就會出現嚴重問題。
我強烈建議您繼續搜尋該主題,直到您收集到足夠的結果來確認我的答案。我發布了一個提供明確範例的範例,但這是一個常見問題。
注意 - 這是提供基礎升級的第一個死亡,也許你用“替代日期”提出問題的方式混淆了這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