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LC合夥企業賺取的收入與合夥企業份額
在為 LLC-Partnership 報稅時,如果賺取的收入與合夥份額的收入不同,應該怎麼辦?
例如,如果有 4 個成員,並且賺取了 100,000 美元,他們的所有權是 25%,但沒有任何成員賺取 25,000 美元作為收入。
我們的運營協議規定每個個體合夥人擁有25%的股份和投票權,但我們的收入是根據不同的情況(即個體所做的貢獻和工作的多少,以及工作的類型)來分配的。我們有什麼理由不能為每個收入不同的合夥人送出 4 K-1?
這讓我擔心的原因是因為這樣的引用 - https://turbotax.intuit.com/tax-tools/tax-tips/Small-Business-Taxes/What-is-a-Schedule-K-1-Tax-表格-/INF19204.html
因此,合夥企業必須準備一份附表 K-1 來報告每個合夥人在這些稅收項目中的份額。K-1 與合夥企業的納稅申報表一起提供給 IRS,同時也提供給每個合夥人,以便他們可以將資訊添加到自己的納稅申報表中。例如,如果一家企業的應稅收入為 100,000 美元,並且有四個平等的合夥人,則每個合夥人都應該收到一份收入為 25,000 美元的 K-1。
為什麼要為每個合作夥伴送出四份 K-1?您為每個合作夥伴送出一份K-1,在其中報告歸屬於該合作夥伴的*總收入。*它不應該也不能“變化”。這裡沒有變數,您報告的收入是已經獲得併歸屬於該合作夥伴的收入。有什麼不同?
你如何決定收入的歸屬取決於你的經營協議,國稅局只需要底線。
看起來你們實際上並不是“平等”的合作夥伴。你有不同的價值利益,這些價值會根據個人表現而波動。TurboTax 建議針對不跟踪與合作夥伴輸入相關的興趣的實體進行了簡化。
IRC § 704(a),合夥人的分配份額由合夥協議確定,而 § 704(b),如果協議分配失敗,則由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權益確定。但請注意§ 704(b)(2),它防止合夥協議中公然的稅收操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