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

房東:允許租戶的客人入住出租屋的最長時間是多少?

  • December 14, 2016

正如標題所說,但有這些細節:

我有一個出租單元;這種情況已經想出了一個潛在的租戶。該租戶有一個成年女兒,租戶自告奮勇,她的生活方式不穩定。所以,說女兒會不時作為客人住在公寓裡——而不是租約上的居住者。

因為警告是預先準備好的,所以我打算在租約中添加一個附錄,規定客人可以在該處所停留的最長時間。

問題是,這應該多長時間?我不想無理取鬧,但我確實想避免她待得太久,以至於變成“她住的地方”。此外,這應該是連續的最大天數,還是租賃期的百分比?或兩者?

編輯,澄清:

我問的是什麼是合理的/習慣的/預期的客人限制添加到租約中,而不是合法性(除非我被限制添加這樣的規定,我沒有想我是),或者如果我想讓它們消失,可以採取補救措施。

編輯:

允許他們留住客人的合理和/或慣常的時間範圍是多少?

“什麼習慣” - 與解釋有關。因此,如果您只是想表現得很好,我會說 10 天或兩週就足夠了。在您所在的州,旅館、汽車旅館或酒店的客人被定義為逗留時間少於 31 天的人。

“常客”,任何人在住宿場所租用和占用客房達三十一天或以上;

來源 -酒店、汽車旅館和度假村法規

附加資訊:

如果沒有關於客人或誰可以入住該物業的協議,那麼您可能無法強迫租戶限制他們讓客人入住。

但是,這裡有一些資訊可能會幫助您在這種情況下獲得影響力-第 441 章房東和租戶第 441.740 節

如果客人參與了該物業的犯罪活動,您可以限制租戶讓該客人回到該物業。此外,如果您有“禁止吸煙”政策並且客人是吸煙者,您也可以將其用作槓桿。

我建議諮詢您所在地區的律師以獲取法律資訊。

一些額外的資源:

Ezlandlordforms - 您可以從這裡的論壇獲得更詳細的答案。

搜尋密蘇里雕像- 您可以在此處搜尋密蘇里雕像。

OFFICE OF ATTORNEY GENERAL
CHRIS KOSTER
P.O. Box 899
Jefferson City, MO 65102
573-751-3321

引用自:https://money.stackexchange.com/questions/15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