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項扣除:為車輛所有權和登記支付的不屬於銷售稅的比例稅
2017 年,我在州外購買了一輛二手車(而不是通過當地的選擇來尋找沒有隱藏水損壞的車)。
- 因為我不是堪薩斯州居民,所以我在購買時免除了堪薩斯州銷售稅
- 為了對我居住在德克薩斯州的車輛進行所有權登記和登記,我支付了“銷售和使用稅”以及其他所有權和登記費
- 德克薩斯州沒有所得稅,因此在逐項列出時使用州和地方銷售稅總是有利的
現在,據我所知,德克薩斯州對堪薩斯州的銷售沒有管轄權,因此他們實際上無法對其徵收銷售稅。他們確實對註冊擁有管轄權,因此他們選擇徵收相當於但不是銷售稅的使用稅。但我不知道美國國稅局的規定是否將使用稅等同於銷售稅或車輛財產稅。
除了基於表格的銷售稅估算外,我還可以獲得這筆稅款的扣除嗎?
為此,我會將稅款列為“車輛和個人財產稅”,其中基於價值的登記稅(1040 附表 A 第 7 行)或“州和地方銷售稅”(1040 附表 A 第 5 行)?
看一下表格(我使用的 H&R TaxCut 軟體的說明似乎沒有涵蓋這一點,除了說年稅,這不是,確實出現在第 7 行),這稅似乎是銷售稅,它列在第 5 行的銷售稅迷你工作表 (a) 中,除了表格計算的銷售稅(這會吞噬它)之外,我還可以申請它。所以看來是的,我會得到扣除。但我仍然需要在正確的位置列出它,以防 IRS 與其他資訊源進行比較。
那麼,第 5b 行(子工作表第 a 行)或第 7 行是這個完全相似但不是真正的銷售稅?
26 USC 164(b)(5)(E),法律的一個子(子子)部分,規定了可扣除的稅款:
(E)補償使用稅 **對某一項目的補償使用稅應作為一般銷售稅處理。**就前一句而言,“補償使用稅”一詞是指,就任何項目而言,一種稅——
(i) 對此類物品的使用、儲存或消費施加,以及
(ii) 是對一般銷售稅的補充,但前提是本款允許對在徵稅管轄區零售銷售的與此類物品類似的物品進行扣除。
26 CFR 1.164-3 的 (i)(1) 小節甚至給出了您的具體範例:
(1) 一般情況下,如果對不徵收一般銷售稅但本應徵收一般銷售稅的物品徵收使用稅,則該物品的使用稅是對類似物品的一般銷售稅的補充如果該物品的銷售發生在徵收使用稅的管轄範圍內,則徵稅。例如,A 國對使用在 B 國購買的機動車輛徵收的稅款是對 A 國對類似項目徵收的一般銷售稅的補充,前提是後者適用於在 A 國銷售的機動車輛。
就使用稅作為“補充”的實際效果而言,美國國稅局的附表 A說明明確:
但是,如果您以高於一般銷售稅的稅率支付機動車輛的銷售稅,則您只能扣除按該車輛的一般銷售稅稅率支付的稅款。
鑑於這一切,看起來這將被視為 5b 扣除。另請注意,附表 A 的說明指出,您應保留顯示為進行 5b 扣除而支付的一般銷售稅的實際收據——我認為這意味著您也應保留已支付使用稅的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