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
這種集體訴訟和解是否應作為長期資本收益徵稅?
想像一個投資者擁有 XYZ 公司,該公司在現金交易中被另一家公司收購。投資者出售其在 XYZ 公司的股份以獲取利潤。然後,他將利潤報告為他的納稅申報表上的長期資本收益,並為收益納稅。
一段時間後,發生集體訴訟,聲稱投資者沒有獲得足夠的股票補償。訴訟解決,投資者收到另一張支票。我相信這第二張支票應作為長期資本收益徵稅。我說得對嗎?
我在美國
訴訟解決,投資者收到另一張支票。我相信這第二張支票應作為長期資本收益徵稅。我說得對嗎?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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