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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繞過洗售規則的一種方式嗎?

  • June 2, 2019

這個問題是由對洗售問題的回答引起的。

我不會重複問題或我的答案中的所有內容。這個問題有一個簡單的答案:技術上可能,但實際上,不。

然而,在得出這個結論時,我想我已經找到了繞過洗售規則的方法。根據JKLasser Your Income Tax 2018,第 558 頁(硬拷貝):

出售少於 30 天前購買的部分股票的損失:

如果您購買股票,然後在 30 天內出售其中部分股票,則可以扣除出售損失;不適用洗售禁止規則。

….虛售規則不適用於為降低您的市場地位而進行的真誠出售所造成的損失。

因此,如果買方 (TB) 買入 2,000 股股票 X,然後在不到 30 天后虧本賣出 1,000 股股票 X,且在期限內沒有回購,則 TB 可以扣除這 1,000 股股票的損失。(這樣做的動機可能是,例如,TB 想要在股票中長期持有頭寸,但也想在短期內推測股票的短暫波動,並希望能夠以如果他預期的曇花一現沒有發生,則扣除。)

但是,如果 TB 在 D 日買入 1,000 股股票 X,然後在 D 日 + N (其中 N 小於 30)買入 1,000 股,然後在 D 日 + M 虧損賣出 1,000 股(其中M 大於 N,但小於 30),則 TB 不能扣除 1,000 股的損失。

它是否正確?在這兩種情況下,對 TB 投資組合中的持股量的影響是相同的,儘管股票 X 的價值可能不同。

第一種情況看起來是為了降低您的市場地位,但無論有意與否,它都具有繞過洗售規則的效果。

洗售規則的政策意圖是停止“稅收損失收割”:您持有一些股票並想保留它們,但自您購買以來它們已經下跌,因此如果您出售並立即回購它們,您可能會獲得稅收從損失中受益。

一個非常狹隘的規則實際上適用於這種情況:您出售一些股票,然後立即回購它們。但隨後人們會等待一段時間,或者在銷售之前進行購買。因此,它必須擴大到足以擷取這些案件的相當一部分。這可能會帶來意想不到的後果,即您的第二個案例,但不是您的第一個案例。

所以你發現更多的是一個“防漏洞”:在你的第二種情況下,購買者可能不會試圖獲得稅收損失,特別是如果 N 小而 M 大,但他們被洗劫了反正銷售規則。在第一種情況下,他們顯然沒有試圖獲得稅收損失,因為當時他們購買了額外的 1000 股,他們不知道自己會下跌。

我不認為這是一個漏洞,因為每種情況下的意圖都不同,並且 case-2 的想法不適用於 case-1 的執行。

如果您購買了一些股票並想通過洗售來彌補損失,您將得到案例 2。

但是,如果您想通過潛在的漏洞提前做到這一點,那麼您將購買一些股票以虧損。這是不合理的——你不妨將預期損失捐贈給免稅慈善機構,並在不通過股票市場的情況下獲得退稅。

因此,您對連結問題的總結答案也適用於此:從技術上講,也許,但實際上,不。

引用自:https://money.stackexchange.com/questions/1095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