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
出售美國公民持有的加拿大股票的資本收益是否存在雙重徵稅?
美國公民對加拿大公司股票的資本利得稅:
- 美國公民是否必須為通過美國經紀公司從加拿大公司購買的股票繳納資本利得稅?
- 如果是這樣,有沒有辦法避免雙重徵稅?
無論是出於稅收目的的美國居民還是加拿大居民,是的,您都會因出售加拿大公司股票的收益而繳納資本利得稅,就像它是美國公司股票一樣。
但是,如果您是出於稅收目的的美國居民(並假設您不是出於稅收目的的加拿大居民),那麼 AFAIK 您只需向 IRS 繳納資本利得稅,而不向加拿大稅務局繳納資本利得稅。即,您不會對相同的收益進行雙重徵稅。
加拿大和美國之間有稅收協定。這是來自 IRS 網站 (PDF) 的條約版本。還有討論該條約的 IRS 出版物 597 (PDF)。
稅收協定第 XIII 條第 4 款將適用於大多數*上市公司股票:
- 轉讓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所述財產以外的任何財產取得的收益,應僅在轉讓人為其居民的締約國征稅。
(*第 XIII 條第 1、2 和 3 款中概述的例外情況涉及房地產、常設商業機構以及價值主要來自房地產的股票或單位的收益。)
FWIW、股息、利息和其他分配收入的處理方式不同,通常在源頭(由經紀人)徵收預扣稅。在某些情況下,人們可以申請減少預扣稅,和/或為其他國家/地區預扣的稅款申請稅收抵免。但對於大多數股票的資本收益來說,情況很簡單,沒有源頭預扣稅,也沒有雙重徵稅或雙重申報問題。您在納稅申報表上申報您是納稅居民的收益。
免責聲明:我既不是稅務專業人士也不是律師。考慮尋求專業建議或自行進行盡職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