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離婚期間如何根據性別劃分財產是否有區別?
我知道在大多數發達國家,女性可以通過離婚致富。但是假設一個窮人娶了一個有錢的女人,然後他們離婚了。可憐的男人可以要求女人的部分資產嗎?還是只能反過來?
我是在美國的背景下問的。但我也很好奇國外是怎麼處理這樣的案子的。
在離婚中,“丈夫”和“妻子”這兩個詞幾乎總是被棄用。在資產分割方面,關鍵術語是“共有(或夫妻財產)”和單獨財產。在監護方面,您會聽到“監護”和“非監護”父母。這應該說明法院的偏見在哪裡。
離婚分為三件事——孩子、財產和未來收入。在監護權、財產權和分離方面,這些可以被認為是最好的。
以下內容基於我目前在弗吉尼亞州的調解經驗。作為一個小背景,她在我結婚 15 年後,也就是我埋葬我媽媽的四天后,把我趕出了家門。我不喜歡她,但我會努力做到公平。
1. 託管
當談到孩子的監護權時,是的,對母親有偏見。通常情況下,您將獲得共同監護權,但我的律師直截了當地告訴我,孩子們將更多地與母親在一起,而不是父親。 父親僅在 10-15% 的案件中獲得單獨監護權。
有趣的是,我哥哥的妻子患有精神分裂症。當他們的第一個兒子出生時,醫生不得不說服她,生理鹽水不是用來流產的,她必須受到約束,而我的兄弟只是在最後一刻才讓她進來,因為她處理的情況很奇怪。當我的侄子出生時,為了孩子,我們不得不尋求單獨的監護權。有一個實際的法庭案件,她在法庭上表現出自己無法照顧孩子。基於此和醫院的證詞,批准了-儘管我的兄弟不會和母親離婚。然而,一年後,她通過服藥和表現得更好,讓同一位法官解除了唯一的監護權。如果這是離婚情況,結果可能會有所不同,但這表明如果您試圖獲得孩子的唯一監護權,父親將面臨什麼樣的障礙。
2. 財產
就資產分割而言,法院的首選是讓當事人決定,最好是通過調解。就我而言,調解員總是鼓勵我們在說出法律規定之前嘗試制定一個“公平”的劃分。
例如,就我而言,我即將成為前妻的我和我在農場擁有很多股權。更複雜的是,在我們修復之前,房產一直被遺棄,使用的資金來自我在結婚後賣掉的房子,但我是在我們結婚前買的。因為是我之前買的,應該是所謂的獨立財產——法官實際上沒有管轄權的東西。然而,為了證明它是獨立的財產,我不得不做一些叫做勃蘭登堡分析的事情其中每一部分都經過審查。當然,我的前任有興趣對我的主張提出異議。我在買房、賣房時必須出示產權證,表明房子的租金收入從未與婚姻收入混在一起,當我賣房時,我從未將資產存入婚姻賬戶,並且我打算將這些資產分開。這是一個相當高的標準,一個錯誤——或者一個同情我前任的法官——可以無視我的主張。
假設這是“公平的”,偏差通常適用於 50-50 的分佈。例如,如果發生了通姦,或者如果我的妻子沒有自己的資產,或者如果我可以證明我的妻子對婚姻沒有完全貢獻,或者如果婚姻真的非常非常短暫,他可以改變夫妻財產的分割,而不是單獨的財產。如果你能證明單獨的財產,法官對分割沒有控制權。夫妻財產可以分割。你聽到的(有點誇大)妻子僥倖逃脫“一切”的故事通常源於丈夫認為他投入婚姻的內容與法官認為在出路時的公平分配之間的差異。
就我而言,我將 900,000 美元現金投入了價值 140 萬美元的房子。其中300,000美元來自我在結婚前籌集的現金。現在,抵押貸款是 35 萬美元(我們稱它為 400 美元,所以數字是偶數。)有兩種方法可以考慮“公平”的含義(除了我的收入是她的 5 倍,而且我我一直在支付這筆抵押貸款。)就我個人而言,我認為 100 萬美元的股權,減去我的 30 萬美元,意味著對我來說,公平是(30 萬美元 +(70 萬美元/2=35 萬美元)65 萬美元,對她來說是 350 美元。直接分割是 500 美元 / 500 美元。如果她得到 500 美元,那麼,是的,好像她偷了我的錢。從她的角度來看,這是“公平的”。這就是為什麼離婚很臭。
(完全披露:因為她的姐夫給了她sister子100%的房子,她只是希望我給她一切*,並*保留她的抵押貸款。她說“如果你是個好人,你會把房子給我就行了。”謝天謝地,調解員能夠說,“他為什麼要那樣做?”)
3.Support
至少在弗吉尼亞州,支持是最流動的。同樣,沒有使用“丈夫”和“妻子”這兩個詞——只有監護和非監護父母。然而,如上所述,這幾乎總是意味著妻子 = 監護人,丈夫 = 非監護人父母。在弗吉尼亞州,沒有計算撫養費的公式,但一般準則是非監護父母收入的 28% 減去監護父母收入的 58%。這對監護父母來說聽起來不公平,但它讓我驚訝的是它加起來的速度有多快。儘管如此,您所看到的是每個父母都在做出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