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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僱工作是否在州外為加利福尼亞組織“加利福尼亞來源收入”進行?

  • September 30, 2019

我最近收到了加州特許經營稅委員會的請求,說他們認為我需要送出納稅申報表。我是一名獨資經營者程序員,在加利福尼亞有一個客戶,他付錢給我並送出了 1099-misc。我與客戶的契約規定所有工作都將在另一個州進行(契約中列出了地點)。我沒有訪問加利福尼亞或在那裡進行任何工作。

我是否需要申報(並且可能欠稅)似乎取決於這 1099 項收入是否是“加利福尼亞來源”收入。儘管這項工作是在另一個州進行的,但它是加州的收入來源嗎?

**您必須在加利福尼亞州為您從加利福尼亞州客戶那裡獲得的收入申報並納稅,即使在加利福尼亞州境內沒有提供任何服務。**參見加利福尼亞州對 Bindley 的 OTA 裁決 [i]。Bindley 很重要,因為它是在類似案件之後一年,拉森上訴,OTA 得出了相反的結論。賓德利具有先例地位,拉森沒有。因此,Bindley 是未來的規則。

Scott

Why Blu,稅務和會計事務所

來源

[i] 在 Blair S. Bindley 的上訴事項中,OTA 案件編號 18032402(2019 年 5 月 30 日)。

[ii] 見 18 Cal。程式碼註冊。§ 17951-4。

[iii] 18 卡爾。程式碼註冊。§ 17951-4(b)。

[iv] 18 卡爾。程式碼註冊。§ 17951-4(b)。

[v] Bindley 的上訴,OTA 第 18032402 號,第 6 條(2019 年 5 月 30 日)。

[vi] 卡爾。牧師和稅。程式碼§ 25136。

[vii] 見 18 Cal。程式碼註冊。§ 25136-2(c)。

引用自:https://money.stackexchange.com/questions/95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