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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定性 IRA 供款是否可能是應稅事件?
今年早些時候,我向新的傳統 IRA 捐款 5500 美元。由於我在工作中沒有 401(k),因此可以扣除。但是,現在我得到了 401(k),而且我的收入超過了免賠額限制。不過,我仍然在羅斯繳款收入限制之下,所以我可以重新定性。如果傳統 IRA 已經增長到 6000 美元,當我重新定性時,這 500 美元的收益是否應作為收入徵稅?
注意:我知道轉換也是一種選擇(將初始供款視為不可扣除的傳統 IRA),但在這種情況下,我知道我會為 500 美元的收益徵稅,而且我還有另一個更大的傳統 IRA,所有預付款-稅錢,所以幾乎我所有的轉換都需要納稅。
不,這不是應稅事件。在這種情況下,您不必為 500 美元納稅。參見IRS 出版物 590-A:
要重新定性供款,您通常必須在受託人到受託人的轉移中將供款從第一個 IRA(做出該貢獻的那個)轉移到第二個 IRA。如果在供款所在納稅年度的納稅申報表的截止日期(包括延期)之前進行轉移,您可以選擇將供款視為最初向第二個 IRA 而不是第一個 IRA . 如果您重新定義您的貢獻,您必須執行以下所有三項操作。
- 在轉移中包括可分配給捐款的任何淨收入。如果出現虧損,您必須轉移的淨收入可能是負數。
- 報告供款當年納稅申報表的重新定性。
- 將捐款視為在實際向第一個 IRA 捐款的日期向第二個 IRA 捐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