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之間的借貸受法律保護嗎?
假設個人 A 將錢借給個人 B。
為了保護A,他需要做什麼?他的借貸受法律保護嗎?
(我更願意聽一般的案例,但如果需要限制案例,讓我們將案例限制為美國案例。)
如果不保護,不保護的原因是什麼?
受保護的意思是什麼?
在美國,通常你會收到一張由 B 簽名的期票,上面寫著“B 承諾按照這樣那樣的條件償還 A 這樣那樣的金額”。如果違約,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本票將作為您案件的證據。如果 B 宣布破產,您需要將期票送出給破產法院,以與所有其他債權人保持一致。
同樣,在世界其他地方,你簽訂契約,在法庭上執行契約。
要使 A 人受到保護(意味著如果另一方試圖在交易中討價還價,則能夠收回部分或全部資金),他們兩人必須簽訂有效的、具有約束力的契約,其中雙方承認並同意債務和條款。此類契約受欺詐法規的約束,該法規是一系列管理契約的法律,主要是從英國普通法中藉用的。
基本原則是,在所有情況下,“契約”只有在雙方同意時才成立,從技術上講,當一方接受另一方提出的要約時。要約和接受都必須真誠。為了使契約一旦訂立,就可以強制執行,契約存在的證據和條款本身必須存在。某些類型的交易(房地產、大筆資金)需要以書面形式簽訂契約,並由受信任的第三方見證(在大多數情況下,該第三方必須是公證人)。並且契約必須有一定的交換條件;提供單方面利益的契約可以逐案取消。一份簡單地說明 B 欠 A 錢的契約,沒有說明 A 為 B 提供了哪些利益以換取這筆錢(在這種情況下,A 一開始就給 B 錢),是不可執行的。當然,雙方的利益必須是合法的;任何自由國家的任何法院都不會支持一份運送 5 噸可卡因的契約,任何試圖強制執行封口費、回扣、賄賂等的契約也不會得到支持(儘管有些人會遵守規定;有人可能會爭辯說,簽約獎金是等於賄賂)。在某些情況下,即使是看似溫和的條款,如允許一方“自由出局”的“免責條款”,也可能使契約無法執行,因為它們可能被濫用而嚴重損害一方。還有針對特定司法管轄區的規則,例如對不欠“銀行”的債務的“財務費用”的限制(例如,酒吧,不能在美國的未清標籤上收取 10% 的費用)。這對於您的範例來說是巨大的,因為如果 A 指定的利率超過了非銀行貸方的允許利率,那麼即使 B 同意條款,契約不僅會被拋棄,而且 A 可以找到他們自己承擔了應支付給 B 人的懲罰性賠償金,遠超過契約規定的金額。
鑑於該協議符合契約的所有有效性檢驗,如果任何一方未能按照契約履行,給對方造成損失或“侵權”,受害方可以提起訴訟。一般來說,這兩種選擇是“嚴格履行”(法院命令加害方完全遵守契約條款),或支付實際損失淨額並解除契約。在你的例子中,如果 A 借給 B 錢,嚴格履行意味著按照約定的利率分期償還債務;實際損失將是支付未結餘額加上目前的利息費用(沒有任何進一步的罰款)。請注意,這是“淨”損失;如果 A 人要分期發放貸款,但錯過了一筆,導致乙人因預期現金流量損失而直接導致其未能按條款付款而遭受損失,則乙人已證明的損失從甲的損失中扣除;很多時候,訴訟中的原告可能會以追回金錢告終因先前未能履行義務而欠被告人*。*還有其他管理破產的法律;基本上,如果對方不能履行契約並且不能支付損害賠償,他們將盡其所能支付,並且契約會因偏見而終止(“蘿蔔沒有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