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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的意外之財導致第二年的個人淨營業虧損是否常見?

  • March 17, 2017

假設愛麗絲通常每年賺 100,000 美元。然後,在第 1 年,她中了彩票,一次性獲得 240 萬美元的意外之財,使她那一年的收入達到 250 萬美元。假設她住在一個徵收 5% 所得稅的州。然後在第 2 年的 1 月 1 日至 4 月 15 日期間,她為第 1 年的巨額意外之財繳納聯邦所得稅和 125,000 美元的州所得稅。她的收入在第 2 年恢復到通常的 100,000 美元。現在是時候第 2 年繳納稅款,她可以扣除她在第 2 年繳納的 125,000 美元的州稅,這超過了她當年的全部收入。這是否意味著她在第 2 年為個人帶來了淨營業虧損

有趣的是,任何一次性的意外之財使您的收入增加到平時水平的 20 倍左右,幾乎會自動導致第二年的“淨營業虧損”,僅僅是因為您的收入恢復正常。我誤解了愛麗絲的稅務情況嗎?

我認為關於何時支付和扣除州稅存在一些混淆。您將在您從聯邦申報表中扣除這些州稅的同一年列出為意外之財支付的州稅,從而減少您因同一意外之財所欠的聯邦稅。

您下一年的稅款不應該產生淨營業虧損,因為即使在下一年付款,您也要支付前一年的稅單,並且它已經減少了您當年的聯邦納稅義務,所以你不能扣除它兩次。

編輯:是的,從技術上講,您可以通過在第二年之前不繳納州所得稅來產生淨經營虧損,但是您將在對您最有幫助的那一年失去該扣除額(意外之財年將使您達到39.6% 的邊際稅率,因此如果您在意外之財的那一年支付,扣除 120,000 美元將為您節省 47,520 美元,而第二年則為 26,582 美元(假設申請單身可以為您提供最佳的節稅方案),節省了20938 美元,在您收到它的那一年支付。

引用自:https://money.stackexchange.com/questions/77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