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
在搬到更高稅收的州之前出售是個好主意嗎?
出於這個問題的目的,假設:
- 我要從一個資本利得稅為 0% 的州搬到一個資本利得稅為 5.25% 的州;
- 所有資本收益都是長期的;
- 我有一些共同基金,我可能會在未來一兩年內出售;
- 我的邊際稅率只會在不久的將來增加。
我的想法是——我必須在某個時候對我持有的共同基金的收益“繳稅”,所以當(州)資本利得稅為 0% 時(並且可能重新——在搬家後購買相同的共同基金),而不是持有這些基金並支付我迄今為止所賺取的 5.25% 加上我將在未來一兩年內賺取的收入。
有人告訴我,我的想法有缺陷,但我沒有看到任何錯誤。有什麼理由我不應該在搬家前出售共同基金?
如果您出售有收益的投資並在搬家前回購它們,那麼新的成本基礎應適用於稍後在收取資本收益的州出售。
只要你有文書工作來支持它,對你來說應該沒有問題。
你所說的有一個名字,叫做稅收收益收穫,你可以自己Google搜尋,但這裡有一些連結可以幫助你入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