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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有“不退款”的檢查意外事件是否浪費了措辭?
我們是賣家。我們的契約明確規定了兩件事:
- 買家可以根據檢查退出並收到保證金。
- 賣家不會在交易結束時提供退款,也不會根據檢查報告的結果進行任何維修。
買家忽略了第 2 項並要求退款。我們的經紀人建議我們以正常方式解決這個問題(接受或談判等),但它引出了一個問題:我們基本上是在寫一份沒有關於檢查的契約 - 沒有退款條款嗎?
我的經紀人是否正確地說,這基本上是在買賣中浪費語言,因為買方仍然可以根據檢查報告終止?我總是想像這樣的場景,買方無論如何要錢,賣方拒絕,買方因賣方拒絕而終止,買方因上述第2項損失保證金,法院會認定買方違約。我的經紀人堅持認為這很荒謬。在這種情況下,託管公司甚至會拒絕考慮這一點,並且將分配定金 - 我將不得不提起訴訟以試圖執行這一點。那麼為什麼還要在任何契約中註明上述第 2 項呢?
您基本上已經建立了“原樣”條件。你讓人們知道你在那個項目上不靈活;他們不應該費心試圖在關閉或關閉前的維修時協商退款。如果他們仍然嘗試並且您拒絕,他們不會沒收定金;只要他們遵守契約中的時間表,他們仍然有權根據檢查結果終止契約。
這不是毫無意義的,因為它傳達了你的立場。這兩個項目的措辭讓買家知道,如果他們想根據檢查結果進行談判,則必須以購買價格為基礎,而不是在成交時要求退款或在成交前進行維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