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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未在加利福尼亞州但在 2019 年全年在加利福尼亞州定居的個人是否為加利福尼亞州稅務居民?
我在FTB Pub 的第 4 頁閱讀。1031 2019(鏡像)(重要段落我斜體):
[E 節:] 誰是居民和非居民
居民是符合以下任何條件的任何個人:
- 出於臨時或臨時目的以外的目的出現在加利福尼亞州。
- 居住在加利福尼亞州,但出於臨時或臨時目的在加利福尼亞州境外。見第 L 部分,住所的含義。
非居民是指不是居民的任何個人。
半年居民是指在一年中的部分時間是加利福尼亞州居民而在一年中的一部分時間是非居民的任何個人。
和:
[L 節:] 住所的含義
出於稅收目的,住所被定義為您自願建立自己和家人的地方,不僅是為了特殊或有限的目的,而且目前打算使其成為您真正的、固定的、永久的住所和主要場所。是你不在的時候,就打算回來的地方。在加利福尼亞維持婚姻住所是在加利福尼亞建立住所的重要因素。
這是否意味著 2019 年未在加州居住但 2019 年全年在加州定居的個人是加州稅務居民?
我還閱讀了<https://www.lexisnexis.com/legalnewsroom/tax-law/b/stateandlocaltaxation/posts/california-residency-for-income-tax-purposes>:
作為一般規則,加利福尼亞州對所有加利福尼亞州居民的全部應稅收入徵稅。[卡爾。修訂和稅法 § 17041(a) ]。 加州稅收和稅收法典第 17014(a) 節 將“居民”定義為“在本州居住但出於臨時或臨時目的在本州以外的每個人”或“在本州以外的每個人臨時或暫時的目的。” …
是的,您可以不在加利福尼亞州,但仍居住在加利福尼亞州。但是,有一些安全港項目和某些特定職業的其他細節,所以最好由你的會計師來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