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

當配偶去世時,共同基金銷售是否有資格升級

  • March 29, 2018

當丈夫去世(基金是共同擁有的,住在加利福尼亞)時,妻子能否在共同基金銷售的基礎上獲得升級?

如果是這樣,您是否只是記錄基於成本的研究,然後在送出稅表時使用這些數字?

你會拿一半共同擁有的基金(死者部分),然後在死亡之日將其提高到價格嗎?

是否需要為共同擁有但尚未出售的基金做準備?

美國政府債券是否有資格加息?

我已經搜尋了此資訊,但找不到有關它的文件。希望 turboTax 會有所幫助,但如果可能的話,我想先了解它。

謝謝!

2018 年 3 月 25 日:此外,共同基金和債券以信託的名義註冊。是不是信託有區別嗎?

3/28/2018:我指的是美國政府儲蓄債券。他們應該像股票一樣對待嗎?

美國國稅局第 551 號出版物“資產基礎”表示,整個基礎可能會有所提升(不僅僅是一半)。

當配偶中的任何一方去世時,共同財產的總價值,甚至屬於未亡配偶的部分,通常成為整個財產的基礎。要適用此規則,至少一半的共有財產權益價值必須包含在死者的總財產中

加利福尼亞州是擁有“社區財產”的州之一。請注意,稱為“社區財產”的所有權形式不同於“聯合租賃”等其他形式。(居住在社區財產州的人們可以選擇以其他此類方式擁有財產。)美國國稅局在第 555 號出版物“社區財產”中討論了財產何時確實是“社區財產”。加利福尼亞人還可以在該州的1039 稅表“社區財產/死者和尚存配偶”中找到有用的資訊。

信託如何影響情況是一個單獨的問題,尤其是因為每個信託都有自己的條款。可能值得知道的是(如IRS 表格 1041 的說明中所述)“可撤銷的生前信託”旨在在死亡時轉移財產而不會出現遺囑認證制度的麻煩,“出於稅收目的被視為授予人類型的信託”,並且“一般而言,出於所得稅目的,設保人信託被忽略,所有收入、扣除額等都被視為直接屬於設保人。”

引用自:https://money.stackexchange.com/questions/93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