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的加拿大學生是否可以對 W-2 和 1042-S 免稅?
我是美國大學的加拿大學生,是非居民外國人。我的 W-2 大約有 4k 工資,我的 1042-S 收入程式碼 15 獎學金補助金大約有 5k 工資。所以總數不到 10k,這是加拿大/美國免稅條約第 XV 條中的一個門檻。
那麼這是否意味著當我送出 1040NR 時,我的 W-2 和 1042-S 收入都是免稅的?
謝謝。
如果您申請條約排除,您應該在您的納稅申報表中附上表格 8833以說明您的立場。它還應該在您的 1040NR 的計劃 OI 項目 L中披露。
請記住,州所得稅獨立於美國稅收協定,許多州不接受條約排除。因此,儘管您可以出於聯邦稅收目的將其排除在外,但您仍可能需要向州繳納稅款。
好吧,我看你肯定已經做過一些條約分析了,但我幫不上忙,除非我從零開始。它會重複你學校會計師已經得出的結論,但如果我中途加入,我將無法始終定位自己。因此,讓我們從修訂後的美國-加拿大所得稅公約開始。
第 XV 條 - 相關個人服務。 本文涵蓋工資(因此您的 4,000 美元工資,但不包括 5,000 美元的教育基金)並使其對居民所在州徵稅,除非在其他州執行。因此,我們現在將在駐地中放置一個別針,因為您在每個營地都有立足點。它繼續說,一個州的居民在另一個州提供服務的工資只有在低於 1 萬美元或在少於 183 天且工資由第二州的居民或常設機構承擔。因此,與其花 183 天潛水並弄清楚他們是否算上全日制學生天數,不如將我們的帽子掛在 1 萬美元上。
如果您是加拿大居民,但在美國支付了服務費用,您的 4,000 美元通常需要向加拿大納稅。現在我們需要回過頭來確認您的居留身份。
第四條——居住。 該條約(經第 3 號議定書修訂)指向確定稅收居民身份的國內法。該條約明確引用了IRC § 7701(b)(3)中的實質性存在測試。該測試計算您過去三年在美國的存在,但(b)(3)(D)(i)不包括您作為豁免個人的任何一天。豁免個人在(b)(5)中定義為包括學生,學生在(b)(5)(D)中定義為持 F、M、J 或 Q 簽證在美國的個人。我會讓你弄清楚你是否持有這樣的簽證。向 IRS 報告您免於實質性存在的方式是表格 8843,第 III 部分,作為您的報稅表的附件送出。
當然,您的學校已經認定您是非居民,這就是您獲得 1042-S 的原因。
第二十條 - 學生。 支付給在一個州學習但在另一州居住(或在訪問之前)的學生的獎學金和助學金在學校所在州不徵稅,但前提是付款是從學校所在州以外的地方支付的。您的付款來自您的美國學校,因此第 XX 條不適用。
再一次,這就是你的學校給你發 1042-S 的原因,所以一切都順利。
暫定的聯邦結論。 聽起來工資可以根據第 XV 條豁免,而獎學金不會根據第 XX 條豁免。填寫表格 8833申請稅收協定(如前所述)和表格 8843申請學生身份。將 1042-S 包括在1040-NR中。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請再次查看1040-NR 說明。
根據您的 W-2 和 1042-S 上已經預扣的稅款,並使用您的 3,900 美元個人免稅額,您可能無需支付任何額外稅款,甚至可能需要小額退款。如果您可以合法地對 NR 附表 A 進行任何逐項扣除,那麼它可能會減少您的稅款。
**鹽回報。**我不知道你處於什麼狀態,SALT 往往一團糟。填寫 1040-NR 並做所有必要的事情,然後做狀態並按照說明進行操作。州退貨說明將指向聯邦退貨的一些項目。如果您使用稅務計劃或付費準備者,您只需查看生成的州申報表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