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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進行 83(b) 提前行權,激勵股票期權和不合格股票期權之間是否存在稅收差異?

  • November 17, 2021

假設某人獲得了行使價格相對較低的員工股票期權,因此進行 83(b) 提前行使是有意義的。在這種情況下,從接受者的角度來看,它們是激勵股票期權 (ISO) 還是不合格股票期權 (NQ​​SO) 是否重要?由於它們都將以等於行使價的公允市場價值 (FMV) 行使,因此無論是出於 AMT 還是正常所得稅目的,都沒有實現收入。並在行權後成為以行權價格為基礎的股票。那麼,如果他們以 ISO 或 NQSO 開始,這有什麼關係嗎?

我相信長期資本收益持有期是不同的。對於提前行權的NQSO,如果在行權後持有1年,則視為長期資本收益歸屬後1年。

此外,我認為早期行使的 ISO 必須在授予後保留兩年,以免引發“取消資格處置”。如果發生“取消資格處置”,則歸屬前的收益將作為補償徵稅,只有歸屬後的收益才被視為資本收益。早期行使的 NQSO 不存在這樣的問題。

引用自:https://money.stackexchange.com/questions/146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