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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將賺取的激勵股票期權賣給了我的雇主——這筆錢是如何徵稅的?

  • October 23, 2018

我最近將我的既得激勵股票期權賣回給了我的雇主(也就是說,我不必花費我自己的 20,000 美元來行使我的期權並且最初只獲得很少的賬面收益,而是選擇了立即獲得更大的現金收益(例如 10,000 美元) ) 反而)。幾天前,我在我的銀行帳戶中收到了錢。

這筆錢如何徵稅?我收到的錢沒有任何預扣——而且這不是我做任何工作而收到的錢(即不是 W-2 或 1099-MISC)。雖然這是從出售資產中收到的錢,但我對成本基礎是什麼感到困惑(在我工作期間每週都會產生的期權)。這個有特殊處理嗎?

我雇主的財務人員今天回复我,並告訴我他們將交換視為業務費用,因此他們將向我發出 1099-MISC 聲明,其中資金標記為“其他收入”,所以我必須支付至少對這筆錢徵收聯邦所得稅(但不是自僱稅,例如)。

您出售了您擁有的資產,其對您的成本為零,並且其價值在授予時不是“易於確定”的。因此,您的成本基礎為零,並且您按全部售價繳納資本利得稅。你沒有提到 ISO 授權的日期。我認為您會通過授予日期與出售日期來確定長期與短期。

在這種情況下,“尋求專業建議”是一個很好的建議,因為存在關於這是否是公平交易的問題,這取決於它的徵稅方式。另請參閱 IRS Pub 525:https ://www.irs.gov/pub/irs-pdf/p525.pdf,p . 11 樓。

引用自:https://money.stackexchange.com/questions/99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