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把錢送給了我的女朋友作為房子的首付,然後我們分手了。我有權收回我的錢嗎?
我寫信是想問一個關於給我的未婚夫支付我們目前居住和購買的房子的首付的問題。因此,當我給她 14,000 美元作為我們家的首付時,我們訂婚了。兩週前的這個時候,她告訴我她不愛我。並結束了我們6年的關係。
假設我們最終會結婚,我把錢給了她。現在沒有發生這種情況。我的問題是,因為我投資了我認為我們在一起的房子,現在只有她的了,因為我沒有貸款,因為她的信用比我的好。那麼我有資格拿回我的錢嗎?
我確實把它送給了她,儘管假設這是我們的房子而不僅僅是她的。她說她不欠我任何東西,也不會給我任何東西作為我對我認為是我們的現在只是她的投資的投資。任何幫助或見解將不勝感激。
在普通法司法管轄區(例如美國但不是路易斯安那州)有“考慮結婚的禮物”的概念(Google那個片語)。最常見的情況是訂婚戒指。在許多司法管轄區,它必須歸還。但它也適用於其他種類的禮物。這因地而異,如今它通常由成文法而不是普通法來定義。與律師交談。
當然,IANAL,但是:
這真的取決於管轄權。由於您沒有提到國家,我將假設斯洛伐克。您確實可以要求退回禮物,但基本上唯一的選擇是1)首先證明您將錢給了她(公證收據是一種萬無一失的方式,其他任何東西都不那麼完美)和2)斷言並證明她的行為違背了“良好的道德”,也就是“禮節”(dobré mravy),和/或 3)證明她只是假裝和你在一起是為了剝奪你的錢(也就是從一開始就是欺詐;這可能幾乎不可能證明)。
現在,“dobré mravy”的概念相當模糊和不明確,只是斷絕關係當然不是違約。例如,如果您是一位年邁的父母,將您的房子交給您的孩子,而他/她/他們會把您趕出去住在街上,那麼您將有相當大的機會恢復房子的所有權。我猜如果分手是暴力的,她因對你做了什麼(例如造成身體傷害或其他事情)而被判刑,並說(在證人面前)她從未打算和你住在一起,而你是個傻瓜她的錢,那麼你可能有機會。無論如何,並非沒有冗長乏味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