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何時在第 11 章後重組並轉換為新股/更少股的私人公司承擔損失?
我妻子的公司是私人的。5 多年前,我們購買了 60 股 x 1000 美元/股。
在過去的一年
- 他們(OldCo)在第 11 章破產了
- 從破產中重生
- 作為新的有限責任公司(NewLlc)
“在對 OldCo 提出所有索賠後,仍有資產剩餘。因此,他們將這些資產分配給了前股東,並且分配以 NewLlc 新股權的形式進行”:7 股 x 1000 美元/股。我有他們的 8937 表格,但不是“被認為毫無價值”的信件/表格。
那麼,我們如何/何時承擔損失?似乎有3個以上的選項:
- 現在承擔全部 6 萬美元的損失(主要是結轉等)。如果 NewLlc 股票在未來變得具有流動性並且我們出售它們,則按基礎=$0/sh 納稅。
- 現在損失 53,000 美元。對於未來的未來銷售,NewLlc 的基礎為 $1k/sh。
- 現在0損失。出售未來股票時,以 8571 美元/股(6 萬美元/7 股)為基礎。
我在網上打過交道的一位 H&R Block 人士說,#3 是唯一的猶太潔食方法。
但我正在尋求第二意見…
更新:表格的一些摘錄它有 8 頁長….
一些塊
在生效日期,現有母公司股權的持有人有權獲得每個持有人按比例分配的股份(如適用):
(i) 就合資格股東而言,股東認購權賦予持有人以受益人身份參與 OldCo 母公司行使其作為 New Money Investment 支持方的權利的權利;
(ii) 對於不合資格股東,如果該股東是合資格股東,該等股東認購權價值相等於該股東認購權價值的現金;和
(iii) 在針對舊公司母公司的所有獲准索賠均以重組後舊公司母公司資產所得款項全部清償後,可從重組後舊公司母公司資產中獲得的現金收益或其他對價(如有)。
行使其股東認購權的合資格股東應成為 OldCo 母公司就重組後 OldCo 母公司的新投資分配(即關於 OldCo 母公司參與新貨幣投資作為支持方)。
表格 8937 第 II 部分第 15 行對美國持有人的基礎影響 作為交易的結果,第一留置權債務擔保債權、第一留置權不足債權、第二留置權票據債權、無擔保票據債權、一般無擔保債權、一般債權的每個持有人無擔保選擇性債權和現有母公司股權(統稱或單獨稱為“債權”)將其債權交換為獲得本表 8937 第 14 行討論的對價的權利。
啊,最後的這一點似乎證實了選項 3:表格 8937,第 II 部分,第 18 行索賠持有人該交易通常不應給美國索賠持有人造成可辨識的損失,只要此類索賠構成美國聯邦的擔保所得稅目的,美國持有人在交易中收到的對價構成美國聯邦所得稅目的的證券,根據第 368(a) 條,交易所符合免稅重組的條件。
根據表格上的資訊,作為“重組”的一部分,您將一種證券換成另一種證券,因此沒有從交換中獲得已實現收益或已實現損失。你在這 7 股新股中的基差等於你在賣出 60 股原始股時的基差。這意味著選項 3 是唯一的猶太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