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報/扣除業主自用的多單元物業,僅業主自用一年,但第二年部分出租?
背景:我還在做 2011 年和 2012 年的稅收。
我在 2011 年初購買了 3 個單元的房子,所有這些都需要進行一定程度的翻新。2011 年的第一年,我自己住在整棟房子裡,每個單元都用作浴室或額外的臥室供客人使用。沒有單位被出租。
第二年在下半年(2012 年)租了一個單元。我主要住在其中一個單位,第三個沒有租用,在我的浴室正在建設中時被我隨便使用。
問題:
我應該把整件事都算作我第一年的主要住所嗎?推論是,如果是這樣,我會扣除所有的利息和相關的抵押貸款扣除。
第二年(2012年),我應該把它分成2個還是3個?並開始對那些不是我住所的折舊?
- 如果一分為二,只折舊租的那一個?
讓會計師解決了這個問題,並且:
- 2011 年,他們把整棟樓都算作我的主要住所。
- 對於 2012 年,他們將任何不出租的部分計算為我的主要住所,因為它不是出租期間。
首先,正如我在另一個答案中所說,您已經處於不合規的棘手情況。這個問題增加了複雜性。我強烈建議讓專業人士(在您所在州獲得執照的 EA/CPA)來幫助您。不要自己做,特別是如果你要扣除最後可能不允許的東西。我不是稅務顧問或持牌稅務專業人士。
也就是說,這就是我的想法:
我應該把整件事都算作我第一年的主要住所嗎?推論是,如果是這樣,我會扣除所有的利息和相關的抵押貸款扣除。
好吧,我個人建議不要這樣做。您只能擁有一個主要住所,並且您正在談論三個不同的住所。相反,您可以將未來出租單位的利息資本化,或者如果您有投資收入可以從中扣除,則將其作為投資利息扣除。這是我的看法,我認為這是安全的。
如果您找到能夠合法證明多單元住宅可以作為一個整體的主要住所的專業人士(獲得許可的 EA/CPA)(使用優先級/法規/稅務法院之前的決定) - 然後繼續這樣做。不過,請讓專業人士準備並簽署報稅表,當然,不要向您的專業稅務顧問撒謊或隱瞞資訊。
第二年(2012年),我應該把它分成2個還是3個?並開始對那些不是我住所的折舊?
您只能對投入使用的資產進行折舊。即:您的折舊從單位首次可供出租時開始。您不能在修復/翻新期間或您仍在為自己使用它們時折舊單位。只有當你掛上“FOR RENT”標誌後,你才能開始接受折舊。
因此,您的案例的事實是,您可以對 1 個單位進行 1/2 年的折舊。您居住的單位不能折舊,因為它是您的主要住所,空置單位不能折舊,因為它沒有投入使用 - 不可出租,您將其用於個人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