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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對被動損失應用基差限制?
在 IRS 表格 8582 中,第五部分(或 2020 年的工作表 3)告訴我輸入我的被動合夥企業的收入或損失。然後第 VII 部分和第 VIII 部分(或 2020 年的工作表 5 和 6)告訴我,根據所有合夥企業的淨損失比率計算這些損失中有多少是不允許和允許的。對於每個合夥企業,不允許的金額可以結轉到未來幾年。
但是對於每個合夥企業,我不應該要求超過我在該合夥企業中的基礎的損失。表格 8582 或附表 E 上沒有任何地方可以輸入我的基礎並應用它來增加第 VII 部分(或工作表 5)中計算的不允許金額。在計算不允許的被動損失金額時,我應該在哪裡應用該基礎限制?
表格說明提供了必要的指導:
與其他限制的協調
通常,PAL 在受到被動損失限制之前會受到其他限制(例如,基礎和風險限制)。一旦在這些其他限制下允許損失,您必須確定損失是否受到被動損失規則的限制……
基本上,這意味著對於 PAL,只應考慮開始時允許的損失。因此,如果由於基礎或風險限製而不允許損失 - 根本不應該考慮 PAL。您不應在表格 8582 中包含超過這些限制的損失。您可以使用表格 6198進行此計算。任何最終在 6198 表格上成為可扣除損失的東西都將轉入表格 85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