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
作為加拿大公司的共同所有者的美國居民應如何報稅?
我是居住在美國的加拿大公民。我是一家加拿大聯邦公司的共同所有人 (50%),這家公司是我在加拿大生活時創辦的。該公司線上,並從世界各地的人們那裡獲得收入。我維護網路應用程序。我的聯合創始人仍然住在加拿大,我們送出了公司納稅申報表。
我應該如何申報所得稅?我認為我應該向自己支付股息,但我是否必須在加拿大或僅在美國(我是其居民)申報該收入?另外,既然我們已經繳納了公司稅,有沒有辦法避免雙重徵稅?
您所處的領域是必須提供專業建議的領域。這不僅是稅收和報告,也是國際稅收的問題。
美國對外國土地的控股**非常激進。**外國公司收入的稅率高於國內,可用的扣除和抵免較少,避免雙重徵稅的能力較差。
獲得在您所在州獲得許可的優秀 EA/CPA,他精通與加拿大人和美加稅收協定的合作。請記住,在報告完所有稅款後,您還需要送出其他表格:114、5471、8938,可能還有其他一些表格(例如,針對加拿大人的表格8891 )。
歡迎來到美國。你是外國人,這裡是犯罪。作為懲罰,你必須每年寫一本小書(不是開玩笑,我的納稅申報表在某個時候接近 100 頁,比米特·羅姆尼的還多,而且我不是百萬富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