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州所得稅退稅中有多少被視為應稅收入?
根據之前的稅法,如果您逐項列出並扣除了州所得稅,但隨後獲得了州所得稅退稅,則該退稅將被視為下一年的聯邦所得稅中的應稅收入。在 10k 上限的新稅法下
state income tax + property tax
,任何退款是否仍需 100% 徵稅?例如,在 2018 年,假設已婚,共同申報:
- 房產稅: 8k
- 州所得稅: 8k
- 其他可扣除費用(如抵押貸款利息、慈善捐款等): 15k
- 總扣除額: 25k (總稅收扣除額為16k,但上限為10k)
在州收入申報期間,我們發現我們扣留了太多,並獲得了 2000 美元的退款。多少(如果有)的退款被視為應稅收入?所有這一切都是因為我們逐項列出?沒有,因為我們能夠用財產稅和州所得稅來填補 10k 的限制?按比例分配?
根據舊法律(以及新法律 AFAIK),州退稅僅在您從逐項扣除中受益的範圍內徵稅。例如,如果您獲得了大筆州稅退稅,但您去年的逐項扣除額僅比您的標準扣除額高一點,那麼您的州稅退稅並非全部應稅-應稅的部分不超過您去年的分項扣除與標準扣除之間的差異。這是在第 10 行的 1040 表格說明中的州和地方所得稅退稅工作表中計算的(或者,在復雜的情況下,在出版物 525 工作表 2 中)。
由於您在 2018 年聯合報稅的標準扣除額為 24,000 美元,因此您從使用逐項扣除獲得的收益為 25,000 美元 - 24,000 美元 = 1,000 美元,因此您的州退稅不超過 1,000 美元應納稅。
**更新:**我想了更多,我認為實際上你的州退稅在 2019 年都不需要納稅。這是因為你沒有從最後 2000 美元的州所得稅減免中獲得任何好處。如果您在 2018 年繳納了正確的州所得稅金額,即 6,000 美元,並且沒有多付,您的聯邦分項扣除額仍將相同(14,000 美元和 16,000 美元的上限為 10,000 美元)。由於您沒有通過多繳州稅而獲得任何額外的聯邦扣除,因此無需將該金額重新計入聯邦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