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出售之前完成收購基本相似的股票,洗售如何運作?
我在簡單的情況下理解洗售規則:如果我虧本賣出股票,然後在 30 天或更短的時間內買回,我不能扣除損失,而是必須將損失添加到成本基礎上回購股份,將扣除(如果有)推遲到這些股份最終售出。
我也理解有人在虧本出售股票之前增加多頭頭寸的情況。例如,如果某人有 100 股,想保留 100 股,但又想在股價下跌時承擔損失,如果不是洗售規則,他們可以購買 100 股,然後立即或在賣出原始股後立即或很快100 股虧損,同時維持其 100 股頭寸。
這就是我感到困惑的地方:當先前購買的頭寸已經被平倉時,它是如何運作的?
例如,假設:
- 在第 0 天,我以每股 10 美元(總計 100 美元)的價格購買了 10 股 X,並在同一天以每股 11 美元(110 美元)的價格賣出,獲得了 10 美元的收益。
- 15 天后,再次以 10 美元買入 10 股,然後以每股 8 美元(80 美元)的價格賣出,虧損 20 美元。
由於在第 15 天(第 0 天的購買)的銷售後 30 天內進行了購買,我的理解是該銷售是洗牌,不允許 20 美元的損失。
但接下來就變得奇怪了:如果我們在第 0 天的購買成本基礎上加上 20 美元,那 10 美元的收益就會變成 10 美元的損失。此外,由於僅在 15 天后購買了股票,因此該損失不也是一種損失嗎?
如果是這樣,那 10 美元的損失會添加到哪個成本基礎上?第 15 天的銷售已經被洗劫一空了?什麼時候停止洗滌和更換基礎?
就上下文而言,我獲得每月歸屬的股票補償,然後在同一天立即出售。這意味著幾乎每筆虧損的交易都是一筆交易(除了 8 月和 1 月的歸屬,月份的長度意味著交易距離 7 月和 9 月的交易還有 31 天(對於 8 月的交易) ) 以及 12 月和 2 月的交易(對於 1 月的交易)。所以我想確保我理解這一點!
您對洗售規則的理解是錯誤的。
您的第一筆交易因獲利而關閉。這是一個已經完成的交易,並且在書中。您現在持平,沒有未平倉頭寸。
您的第二筆交易因虧損而平倉,並且您在股票中沒有頭寸。沒有購買替代股票。只要您在下一次購買前等待 30 天,您就可以索賠損失。
如果虧損頭寸首先出現,那麼 30 天內的回購(替換股票)將觸發洗售,虧損必須被推遲。當您關閉新頭寸時,出於稅收目的,虧損已經實現。
在這兩種情況下,淨損失將是相同的。不同之處在於您退貨時的簿記。唯一的障礙是,如果違規導致必須將遞延損失記入下一個納稅年度。
如果最終您在第 15 天和第 45 天之間沒有進行任何交易並且最終沒有頭寸 - 那麼唯一重要的情況是一年在第 0 天和第 15 天之間結束。
如果您的年終在第 0 天和第 15 天之間,您必須將第 0 天的交易報告為 X 年應稅事件,並將第 15 天的交易報告為 X+1 年應稅事件。
由於您進行了虛售,X 年的交易基礎將增加第 15 天的損失:您不會以 100 美元的價格購買它們,而是考慮以 120 美元的價格購買它們,應稅損失為 10 美元。第 X+1 年的 20 美元虧損將不被視為虛拋。您的總損失將保持不變。
就上下文而言,我獲得每月歸屬的股票補償,然後在同一天立即出售。
如果它們是根據 autosale/10b(5)-1 計劃完成的,我會忽略這些洗售規則。洗售規則的目標是防止損失收割的市場時機,這不是您正在做的事情。我懷疑美國國稅局甚至會開始計算你的洗滌,但如果他們這樣做 - 你可能會省去一些麻煩,讓他們進行計算並在你願意時接受它們。如果有的話,它的稅收影響應該是最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