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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換後的股票如何因收購而徵稅

  • August 18, 2012

私人公司 A 被上市公司 B 收購。所有未歸屬的 A 普通股(提前行權的結果)將轉入 B 的限制性股票(具有相同的歸屬時間表)。

交易完成時是否有此應稅事件?如果是,那麼這是作為上限收益還是普通收入徵稅?

現在假設在授予日公司的 B 股價格上漲(或下跌)。這將如何徵稅?

我正在徵求公眾意見,因為我從兩個不同的稅務顧問那裡收到了相互矛盾的資訊:

  1. 有人告訴我,在收到現金之前我不應該關心稅收(轉換不是應稅事件),
  2. 其他人說,收購的利差應作為上限收益徵稅(轉換是應稅事件)。

似乎解釋這種情況的最接近的法律是(26 USC § 1033)。但同樣,我可能會遺漏一些東西……我傾向於第二個稅務顧問的意見。

我不認為這是一個應稅事件,因為沒有建設性地收到任何收入(在這裡談論 RSU 股東)。我相信您對 IRC 1033 的看法是正確的,而 RSU 的基礎是原始股票期權的基礎(可能為零)。 編輯:見下文。

然而,一旦股票被歸屬 - 那麼它就是一個應稅事件(不是在收到現金時,而是當沒收的機會減少時,即使員工不出售股票),並且是普通收入,而不是資本.

這是我對情況的理解,不要以任何方式將其視為稅務建議。


我給了它更多,但我認為 IRC 1033 不相關。您在這裡沒有進行任何交換或轉換,因為您一開始沒有任何要轉換的東西,並且在“轉換”之後也沒有任何東西。基本上,您的 ISO 已被沒收且不再可用 - 您將它們視為您從未擁有過的。發生的情況是您收到了 RSU,並根據其歸屬時間表將它們視為正常 RSU 贈款。

稅收後果與我在最初的回復中所描述的完全一樣:您確認既得股票的普通收入,因為它們已歸屬。您的基礎為零(即:歸屬時股票的整個 FMV 是您的普通收入)。它也應該相應地反映在您的 W2 中。

引用自:https://money.stackexchange.com/questions/16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