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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最好地遵守證券法的條例 D?

  • July 5, 2020

我的印像是從外部投資者為投資基金籌集資金有一些限制。特別是 1933 年《證券法》的 D 條規定提供了一些“豁免”,但這些都伴隨著額外的要求,例如規定您只能從“合格投資者”那裡籌集資金、限制廣告等。

多久可以更改他/她選擇的豁免?如果一個人的最終目標是以低到零的管理費和較高的績效費為中低級投資者管理資金,那麼他/她最可能採取的路徑是什麼?

以投資為經營目的的發行人公司,股東人數超過100人的,須註冊為投資公司。而且,一家具有投資以外的商業目的的公司可以通過擁有 60% 的美國國債的投資組合來避免被歸類為投資公司。

根據條例 D 發行自己的股票的公司是一個不同的問題。規則 504 允許向非認可投資者發行非註冊股票,但大多數州的投資者數量受到嚴格限制。當然,新的眾籌法律已經出現,但這些法律也是各州的。

有一個多州標準化招股說明書表格,可用於發行註冊股票。

引用自:https://money.stackexchange.com/questions/11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