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
就美國所得稅而言:為 Uber 和 DoorDash 送貨是兩家公司嗎?
考慮一個運送人(收費)並通過優步吸引乘客的人。同一個人還為 DoorDash 提供食物。他們沒有成立,但出於所得稅目的,他們被視為個體經營者。
當此人執行附表 C 時,他/她是否為優步執行附表 C,為 DoorDash 執行附表 C?還是他做了一個涵蓋兩者的時間表C?有關係嗎?我的印像是,這真的沒關係,但最好做兩個。
您可以將密切相關的活動合併到一個附表 C 中。如果您的企業正在運送食物和修理電腦,那麼它們顯然是單獨的附表 C,在這種情況下不太明顯,您可以爭辯說使用您的汽車取貨和運送食物是與使用汽車接送人員幾乎相同。
它幾乎沒有什麼區別,不會影響您的稅收負擔,如果您將它們合併或分開,您可能永遠不會面臨審查。
我可能會送出兩個計劃 C,因為它們對我來說已經足夠不同了,而且為了我自己的記錄,我希望能夠單獨考慮每一個。它確實會影響他們收集的一些資訊項目。附表 C 上的 A 和 B 行用於描述/分類您的業務性質。IRS 有一個商業/專業活動程式碼,特別提到拼車服務:
485300 - 計程車、豪華轎車和拼車服務
雖然送餐可能更適合:
492000 - Couriers & messengers
也許有一個更好的程式碼,我沒有花太多時間尋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