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

2016 年唯一收入為 2015 年州納稅申報表的非居民外國人的聯邦稅

  • April 11, 2018

我來自歐洲,2015 年在美國(加利福尼亞)實習。在送出 2015 年的稅款時,我最終不得不為聯邦稅支付一些小差額,但我的州稅退還了大約1.6 萬美元。這就是我 2016 年在美國的全部收入。

2016年我根本沒有進入美國。

我設法弄清楚我不需要為 2016 年送出任何加州稅表(來源:https ://www.ftb.ca.gov/individuals/FileRtn/ )但我不確定聯邦稅。

我試圖研究這個問題,並獲得了一些資訊,但情況仍然有點不清楚。看來,由於我在 2016 年送出的 2015 年納稅報告中將我的州稅列為逐項扣除,因此我在 2016 年獲得的州退稅實際上是應納稅的。

在這種情況下,我是否必須為 2016 年報稅(並可能繳納欠稅),即使那年我從未涉足美國,而且我的總收入僅為 1.6 萬美元?

我認為您必須送出納稅申報表,因為州退稅被認為是與美國貿易或商業有效相關的收入,而 1040NR 說明部分“誰必須送出”包括在美國從事貿易或商業並擁有總收入。

由於收入低於您的個人免稅額 4050 美元,因此您最終不必繳納任何稅款。

您是否在去年的納稅申報表中申請了標準扣除額?如果是,那麼您的州退稅今年不被歸類為應稅收入,即使它與美國來源有效連接。

那麼您可能不需要送出聯邦申報表,因為 IRS 說:

如果您屬於以下任何一種情況,您必須送出申報表:

  1. 年內在美國從事或被認為從事貿易或業務的非居民外國人。但是,如果您唯一的美國來源收入是低於個人免稅額的工資(請參閱 501 號出版物,免稅、標準扣除和申報資訊),您無需申報。
  2. 在美國沒有從事貿易或業務的非居民外國人個人,其在美國的收入未通過源泉扣繳稅款來滿足納稅義務。
  3. …(與此問題無關的其他情況)

引用自:https://money.stackexchange.com/questions/76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