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

FBAR 語義問題

  • September 24, 2015

據我了解,如果美國人(自然人或人為)在一年中的任何時候在外國銀行賬戶中持有超過 10,000 美元,則應該送出美國財政部的外國銀行賬戶報告 (FBAR)。

因此,無論有意或無意,一個公民將 9000 美元匯入一個外國銀行賬戶,然後從該外國司法管轄區的該賬戶購買東西,再電匯 9000 美元並在該外國司法管轄區購買更多東西,儘管仍然儲存了 18,000 美元的價值,但仍有沒有觸發報告要求。這是一個意外的漏洞還是只是不會觸發報告?

我問的原因是因為對於另一份報告,CTR,貨幣交易報告,它明顯是關於金融系統中的現金存款和取款(不是電子線路移動金融系統中已經存在的價值),有一項專門針對structuring較小金融系統的法律交易以規避報告要求,該要求會受到刑事制裁。

這不是一個漏洞。東西不是。FBAR 僅與銀行賬戶有關,因此如果您的銀行賬戶有 9000 美元,這與在您的公寓裡囤積價值 9000 美元的東西不同。

如果在一年中的任何一天,所有外國銀行賬戶餘額的總和超過 10,000 美元,則應送出 FBAR 。它與非貨幣財產無關(可能需要其他形式,但不是 FBAR)。

順便說一句,它不僅包括正常支票賬戶。您應該考慮任何金融機構賬戶。包括但不僅限於:

支票、儲蓄、投資/經紀、共同持有、現金價值保險、私人養老金、您擁有簽名權的年邁父母的賬戶等。您可以個人控制並以貨幣計價的任何東西。

引用自:https://money.stackexchange.com/questions/22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