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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獲利,是否適用洗售規則?
最近的市場波動讓我試圖向某人解釋虛假銷售,但我意識到我並不完全確定以下幾點:
- 第 1 天)虧本賣出股票頭寸
- 第 2 天)股價上漲至高於昨天的售價
- 第 3 天)以現在高於銷售的價格購買股票
假設出售然後以高於出售的價格重新購買在這種情況下是記錄的損失,還是好像原始出售從未發生過?或者是其他東西…
根據您出售隨後購買的股票的時間,此次出售*可能被歸類為洗售。*如果您在同一納稅年度出售股票,那麼您是否要求損失或將損失應用於股票的成本基礎並不重要 - 無論哪種方式,您都會得到相同的結果(虧損或較小的收益)。如果您不在同一年出售股票,則損失將僅應用於股票的成本基礎,從而導致您出售當年的收益(和稅收減少)較小。
您以高於賣出的價格購買的事實是無關緊要的。
請注意,洗售絕不意味著“損失沒有發生”。它只是將損失的稅收減免推遲到您最終平倉為止。法律的目的是減少“稅收損失收穫”,即您出售頭寸並立即重新購買(或在您出售前立即購買)以獲得稅收減免而不改變您的整體頭寸。
如果您虧本賣出股票,如果您在 61 天的洗售期內(賣出前 30 天和賣出後 30 天)購買基本相同的股票,您將進行洗售。這也適用於購買契約或期權以購買基本相同的股票。
您可以在一年中盡可能多地違反虛售違規行為,但為了從今年的稅款中扣除這些違規行為,您必須在一年的最後一個交易日之前退出所有虛售違規頭寸,並在 30 天內不參與該證券(不合理:空頭頭寸在年底前兩個工作日)。
如果您不退出 EOY,損失將推遲到下一個納稅年度。如果您有大量結轉損失,這可能會出現問題,因為除非您擁有稅務交易員身份,否則您每年只能在扣除當年的損益後扣除 3,000 美元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