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的(非居民外國人)所有者(作為一個被忽視的實體)是否為(非美國)利潤繳納所得稅?
假設所有者是 LLC 的唯一所有者。
我們還假設所有者是與美國沒有雙重徵稅協定的國家的稅務居民
我們還假設利潤不是在美國交易產生的收入。例如,一個只向澳大利亞居民銷售的電子商務網站,並且沒有與任何美國實體開展業務。
關於收入:
- 沒有有效關聯的收入
- 感興趣的人跟進:就這個問題而言,如果有限責任公司產生的一些收入是 ECI,而其他收入不是(例如海外被動投資),則只會對 ECI 進行稅收評估,或者整個實體的活動現在被徵稅?
一些初步的想法:
就美國聯邦所得稅而言,單一成員有限責任公司被視為不予考慮的實體。因此,出於此類目的,您被視為基礎業務的所有者。
當然,企業收入的地域來源是相關的,但您需要問的第一個問題是收入是否與美國貿易或業務的進行有效聯繫(通常稱為“ECI”)(意味著更多或者更少,業務是從美國經營的)?在做出決定時,電子商務站點伺服器的位置、您在美國為此工作的天數、庫存的位置(如果有的話)等都是相關因素。
如果收入確實是 ECI - 則需繳納美國聯邦所得稅。如果它不是 ECI - 它可能不需要納稅。
這就提出了一個問題——如果業務是在美國境外開展的,並且其收入是在美國境外產生的:為什麼它首先歸美國有限責任公司所有?
試圖只回答你棘手問題的一部分:
首先,考慮一個“完全正常的有限責任公司,由居住在丹佛的一些美國公民擁有”。因此,丹佛的 Frank Mountaintop 擁有 LLC。
我們將其稱為 POLLC。(普通老有限責任公司。)
我們還假設 Frank’s POLLC 的利潤不是在美國交易產生的收入。例如,一個僅向澳大利亞居民銷售且未與任何美國實體開展業務的電子商務網站。
利潤的來源或來源完全沒有區別。如果它是零售(這個人在網際網路或其他地方銷售滑雪帽)、服務(這個人為滑雪勝地製作軟體)、日間交易、賣淫、管道、犯罪或任何其他方面,都沒有區別。收入的“來源或方式”完全沒有區別。
弗蘭克只是(很明顯真的)為此納稅。因此,POLLC“納稅”,因為有限責任公司並不真正存在,它們只是傳遞實體。
(除此之外:您可能正在考慮與“銷售稅”、關稅或其他類似費用相關的問題,在範例中這些費用可能需要或可能不需要支付給澳大利亞、美國、科羅拉多州,或者誰知道呢。但那與 POLLC“對所有收入納稅”這一顯而易見的事實完全沒有關係,也沒有任何關於錢來自何處或如何來的因素。)
所以這就是你問題的第二部分的答案,它是由 yank 擁有的 POLLC。
關於問題的第一部分:
(A) 我對這個角度沒有親身經歷。
(B)外國人擁有美國有限責任公司的整個想法……我知道這是可能的,但我從來沒有真正理解為什麼要這樣做或有什麼優勢/無論是什麼。還要注意,如果你試圖為美國有限責任公司“工作”(不管這意味著什麼),而你沒有工作簽證,你將被釘死在十字架上(你將永遠不會在一百萬年內獲得簽證) “哈哈,我是主人”這些天的伎倆)。
(C) 這似乎是一個小提琴。您可以輕鬆地Google範例:
<https://onlinetaxman.com/us-llc-tax-haven-for-foreigners/>
“ 由非美國公民或非居民開設的美國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說允許在美國不徵稅的收入。實際上,外國人只有在“在美國從事貿易或業務”時才需繳納美國稅(ETOB)。如果您的企業不是 ETOB,即使它在美國產生收入,該收入也不在美國征稅。”
這是一個令人難以置信的激進舉措。如果有效,祝你好運。你只能從做過很多次的人那裡得到現實世界的建議,而那不是我。
還要注意,“其他”國家喜歡在這類事情上樹立人們的榜樣,典型文章https://www.thetaxadviser.com/issues/2015/oct/problematic-use-of-transparent-us-llcs- by-foreign-taxpayers.html
這是另一篇關於手頭問題的文章
<https://www.myusacorporation.com/articles/taxation-of-foreign-entrepreneurs#bm30>
“我是美國有限責任公司的單一所有者,居住在國外的非美國人。我的公司提供遠端服務。我需要報稅和繳納所得稅嗎?
“單一成員有限責任公司 [ ] 只會根據所有者的納稅身份納稅。由於所有者實際上不在美國並且正在遠端提供服務,因此沒有與美國有效聯繫的收入。這意味著有限責任公司除了在 LLC 註冊州的年度註冊費外,不會欠美國稅,並且不會有美國聯邦納稅義務(換句話說,也不需要送出所得稅)。但請記住 - 您可能從技術上講,您不會在美國產生收入,但您 [幾乎可以肯定] 在您所在的國家/地區就該收入繳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