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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斯轉換的“應稅收入”是否算作 IRA 供款的收入來源?
假設 Jane 已退休,沒有工作收入。她仍然想為她的 IRA [或 Roth IRA] 供款,但這在資本收益或股息收入中是不允許的。
現在 Jane 進行 IRA 到 Roth IRA 的轉換 - 她轉換的金額被視為應稅收入。
問題:該應稅收入是否符合條件,因此她可以使用她的儲蓄資金,並將其存入她的 IRA 或 Roth IRA(直至年度限額),從而有效地將更多資金轉移到延稅或免稅賬戶?
您(傳統和羅斯)IRA 供款的總和不能超過您當年的“應稅補償”。(或者,對於夫妻共同申報為已婚申報,他們的 IRA 供款總和不能超過他們當年的聯合應稅補償。)
第 590-A 號出版物關於傳統 IRA 捐款一般限制的部分說:
對於 2019 年,可以為您的傳統 IRA 做出的最大貢獻通常是以下金額中的較小者。
- 6,000 美元(如果您 50 歲或以上,則為 7,000 美元)。
- 您當年的應稅薪酬(之前定義)。
同樣,如果您為 Roth IRA 捐款,則 Roth IRA 捐款的內容只說:
如果僅向 Roth IRA 供款,您的供款限額通常為以下兩者中的較小者:
- 6,000 美元(如果您年滿 50 歲,則為 7,000 美元),或
- 您的應稅補償。
請注意,在這兩種情況下,並非所有應稅收入都重要,而是應稅“補償”。什麼是補償?描述什麼可以算作“補償”,什麼不可以算作“補償”。雖然它沒有具體提到來自 IRA 提款或轉換的收入,但它確實說補償通常是你從工作中獲得的收入,如 W-2 所示,所以我認為它不包括轉換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