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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學金的錢算作收入嗎?(特別是第 29 行,表格 6251,AMT 豁免)

  • April 4, 2017

表格 6251的說明包括用於計算第 29 行的工作表。該工作表的第 8 行要求輸入“收入”。說明指出“賺取的收入包括工資、小費和因提供個人服務而獲得的其他金額。” 這是否包括獎學金/研究金的資助?假設獎學金本身是應稅的,即這筆錢不用於學費等“合格費用”。

這在 EITC 中有更明確的定義;就所得稅抵免而言;那麼不,這不是收入。具體參見出版物 596,第 18 頁:

未在 W2 表格中報告的獎學金或研究金。未在 W-2 表格中向您報告的獎學金或研究金不被視為賺取收入抵免的收入。

此外,表格8615描述了不勞而獲的收入,並明確包括獎學金,同樣不在 W2 上:

對於 8615 表,“非勞動收入”包括除後面定義的勞動收入之外的所有應稅收入。非勞動收入包括應稅利息、普通股息、資本收益(包括資本收益分配)、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它還包括應稅社會保障福利、養老金和年金收入、應稅獎學金和未在 W-2 表中報告的獎學金補助金,作為信託受益人獲得的失業補償金、贍養費和收入(非勞動收入)。

因此,除非它是在 W-2 上報告的(即,它是為了某種就業),否則它不被視為賺取的收入。(該連結的 h/t Liam)

表格 6251的說明上的定義並沒有特別不同,儘管它更籠統:

賺取的收入包括工資、小費和因提供個人服務而獲得的其他金額。

獎學金似乎不再適合這一點,所以我會說他們不適合。

引用自:https://money.stackexchange.com/questions/78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