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儲蓄賬戶交易數量的監管限制是否包括向同一存款人在不同銀行的賬戶轉賬?
204.2(d)(2) 中的儲蓄賬戶提款限製文本:
“儲蓄存款”一詞還指: 存款或賬戶,例如通常稱為存摺儲蓄賬戶、報表儲蓄賬戶或貨幣市場存款賬戶 (MMDA) 的賬戶,否則符合 §204.2 的要求(d)(1) 並且根據存款契約的條款或根據存款機構的慣例,允許或授權存款人進行不超過六次轉賬和取款,或此類轉賬和取款的組合,每個日曆月或至少四個星期的報表週期(或類似週期),通過預授權或自動轉賬,或電話(包括數據傳輸)協議、命令或指令,或通過支票、匯票、借記卡,或由存款人發出並支付給第三方的類似命令。
如果我正確解析句子,則計算三組轉賬和取款:
- 存入存款人在同一機構的另一個賬戶
- 通過預授權或自動傳輸,或電話(包括數據傳輸)協議、命令或指令向第三方
- 通過支票、匯票、借記卡或存款人發出並支付給第三方的類似命令
似乎轉移到不同銀行(或信用合作社或經紀公司)的同名賬戶不屬於這些組。它不在第 1 組,因為它不在同一個機構。ACH 轉移屬於第 2 組,但不屬於第三方。支票將屬於第 3 組,但寫給自己的支票不是給第三方的。
現在,我希望與銀行的賬戶協議會計算所有提款和出境轉賬,因此他們不必費心弄清楚哪些是第三方,哪些不是(需要跟踪關聯賬戶的所有者)。所以在實踐中它可能並不重要。但美聯儲的規定是否要求計算向同一儲戶持有的外部賬戶的轉賬,或者這只是銀行自己的規定?
我可以看到這些被計入法規的唯一方法是外部機構是否被計為收款人,而不是賬戶持有人。
所以在實踐中它可能並不重要。但美聯儲的規定是否要求計算向同一儲戶持有的外部賬戶的轉賬,或者這只是銀行自己的規定?
我認為你是對的,實際上這並不重要。我從未見過條例 D 的實施,其中轉賬到不同機構的另一個賬戶但擁有相同的賬戶所有者不會計入 6 提款限額。我同意該措辭引入了一些歧義,並暗示這些轉移不應該計算在內。
從我的銀行的經驗和大約 30 分鐘隨機閱讀銀行 Reg-D 頁面來看,它們似乎只是限制了某些類型的提款次數,而不是擔心收款方是誰。這是否被傳達為其他地方的正確解釋,或者只是該法規的最實際實施尚不清楚。
很明顯,這是最實際的實現。銀行可以將這些轉賬排除在每月限額之外,並對行業標準的 Reg-D 實施提出質疑,但冒著監管行動的風險或讓客戶更輕鬆/更頻繁地將資金從賬戶中轉出沒有任何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