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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稅收法第 1031 節是否允許通過永久折舊來抵消收入?

  • June 27, 2019

我最近遇到了《國內稅收法》第 1031 條,據我了解,只要我在 180 天內購買了同等或更高價值的類似投資房產,我就可以推遲對出售投資房產的收入納稅.

從維基百科,這個特定的部分對我來說很突出(強調我的):

這將導致 50,000 美元的收益,投資者通常必須為此支付三種稅:聯邦資本利得稅、州資本利得稅和基於他或她承擔的折舊的折舊回收稅。投資者購買房產後的房產。如果投資者將出售 250,000 美元的收益投資於另一處或多處房產(不接觸收益並使用合格的中介),那麼他當時無需為收益繳納任何稅款。

但是,當我用出售舊投資物業的錢購買新的投資物業時,該新物業是否會重新開始其折舊計劃,讓我在接下來的 27.5 年再次根據我的收入折舊該物業?

如果是這樣,那意味著我又得到了折舊的好處。這是否意味著我可以將第二個房產出售(交換)第三個房產,再次重置新房產的折舊時間表?

如果沒有,有人可以解釋為什麼不這樣做的原因嗎?

我期待這是不可能的,因為它看起來好得令人難以置信,但我找不到任何細節來解釋為什麼這是不可能的。

正如您所說,您確實可以“重新啟動”新財產的折舊計劃,但是,您從第一個財產的折舊基礎會跟隨您到下一個財產。我不是會計師,所以請謹慎購買,但我的理解如下:

如果您以 50,000 美元購買房產 1,並擁有幾年,並且在此期間扣除了 10,000 美元的折舊,那麼您對該房產的新應稅基礎為 40,000 美元(50k-10k)。

如果您在沒有進行 1031 交換的情況下以 75,000 美元的價格出售它,您就需要對您的收益徵稅——您的銷售價格與調整後的稅基之間的差額。因此,您的應稅收益將是 $75k-$40k -> $35k。假設資本利得率為 15%,您將欠 5,250 美元的利得稅。

相反,如果您進行 1031 交換併購買新房產,則您無需立即繳納稅款,但您對新房產的計稅基礎從您之前房產的 40,000 美元計稅基礎開始。

因此,當您最終在 1031 交易所之外出售時,您的稅單將佔整個財產鏈的所有收益。你不能避稅,但可以推遲很長一段時間。

引用自:https://money.stackexchange.com/questions/11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