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FO 成本基礎是否適用於多個賬戶?
如果股票在他們之間轉移,法規是否要求人們手動重新計算他們擁有的所有賬戶的成本基礎?
範例:經紀人 成本基礎設置設置為 FIFO。
我從我的雇主那裡得到了 100 股(既得 RSU),我的經紀人 A 賣掉了其中的 33 股來報稅。歸屬價格 40 美元,售價 40 美元 - 沒有額外的收益/損失。
然後我將剩餘的 67 股“按原樣”轉讓給經紀人 B。
同年晚些時候,我得到了 100 股,我的經紀人 A 賣掉了 33 股以徵稅。歸屬價格 45 美元,售價 45 美元 - 沒有額外的收益/損失。
我的經紀人 A 在 1099-B 中報告零資本收益,因為就他而言,他賣出了 FIFO。
但是,如果 FIFO 適用於所有賬戶,則第二次出售應計為每股收益 5 美元。
我是否需要自己重新計算第二次銷售作為有利可圖的銷售?
(我的猜測是“否”,因為這將導致 1099-B 錯誤。在這種情況下,國稅局獲勝,但我懷疑以這種方式報告的損失會引發問題。此外,這意味著我必須對所有未來完成的銷售進行重新計算由經紀人 A 或 B。
此外,使用不同成本基礎方法的賬戶之間的轉賬也沒有任何意義。)
總結:
我的問題來自對成本基礎適用的誤解。現在我知道它適用於作為物理實體的股票。
考慮以 1-4-10-15 美元(每次 10 只)的價格購買 40 支股票 A 的鏈,然後 IRS 想確切地知道我正在出售哪隻股票。當我將股票轉移到不同的賬戶時,成本基礎也會隨之轉移。成本基礎包含在轉賬中,這樣就消除了原始賬戶上正在出售哪些股票的歧義。
在上面的範例中,轉移到新賬戶的 20 支股票的成本基礎可能是 1 x 10 美元和 4 x 10 美元,即 FIFO 也適用於轉移。
您自己決定每筆交易的成本基礎歸因(共同基金的平均值除外,如果我沒記錯的話,它適用於所有頭寸)。這不是您的經紀人做出的決定。經紀人只需要知道您決定在 1099 上向 IRS 報告的內容,但如果經紀人報告的依據有誤(因為您沒有正確更新您的帳戶設置或其他原因),您可以隨時更正它表格 8949(f/g 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