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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遲到的 K-1 後是否需要重新報稅?
在我祖母於 2012 年去世後,我從信託基金繼承了相對少量的資金。這筆金額遠低於在聯邦或州一級繳納任何遺產稅的門檻,因此沒有改變我的應繳稅款。然而,遺產執行人直到 2012 年報稅截止日期之後才送出附表 K-1(表格 1041)。
該表格包含以下資訊:
- (欄位 E)標記為“遺產或信託的最終表格 1041”
- (H 欄)標記為“國內受益人”
- (欄位 1-14,欄位 5 除外)-empty-
- (欄位 5:其他投資組合和非營業收入):-我的遺產金額-
既然我已經收到了 K-1,我是否需要向 IRS 重新送出/修改我的納稅申報表,即使我的應繳稅款不會改變(因為 2012 年的遺產低於 350 萬美元的門檻)?
這可能不是執行人用來報告繼承的正確形式嗎?
聽起來你祖母的遺產有應稅收入,而遺產沒有繳納遺產“收入”稅。相反,遺產轉移了向受益人支付稅款的負擔,這就是您收到 K1 的原因。如果 K1 報告您收到的收入,那麼是的,您將不得不修改您的納稅申報表。我現在的情況完全一樣。在送出 2012 年納稅申報表的截止日期 10 月 15 日之後,我收到了一份 K1,用於從我父親的遺產中獲得的收入。我現在必須送出一份後期修訂的 2012 年所得稅申報表,並為我繼承的財產繳納所得稅。我父親有一個小莊園,但構成這個小莊園的錢都來自他擁有的愛爾蘭共和軍。他指定遺產為他的受益人。因此,當愛爾蘭共和軍的股票被出售時,這一切都成為遺產受益人的應稅收入。
任何涉及稅收的事情充其量都是令人困惑的。但不要混淆遺產所得稅和遺產稅——它們是兩種不同的稅種。
希望這可以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