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

山寨幣交易算作同類交易嗎?(遞延資本利得稅)

  • December 6, 2018

2018 年編輯:雖然這篇文章很有啟發性,但美國國會在 2017 年的稅收改革法中解決了這個問題,並且 2018 年 1 月 1 日之後的任何交易都不能有這種待遇。從山寨幣的存在到法律的改變,這幾年的模棱兩可可能永遠不會得到解決。

大多數山寨幣沒有本國貨幣市場,只能用其他數字貨幣購買。

因此,根據 IRS 自己的指導,您是在以財產換財產。在某些情況下,這與同類待遇有關,在以本國貨幣結算之前,資本利得稅事件不再在清算到另一個同類財產時產生。

IRC Section 1031 provides an exception and allows 
you to postpone paying tax on the gain if you reinvest 
the proceeds in similar property as part of a qualifying like-kind exchange.

美國國稅局在單方面辨識貨幣或辨識不同資產類別方面的限制已將基於區塊鏈的數字貨幣歸類為具有許多明顯好處的法律領域,但財產的指定不明確。

美國國稅局試圖列出接受同類待遇的資產類別的最佳同類指南,並試圖列出特別不能接受同類待遇的資產類別。

Both properties must be held for use in a trade or business 
or for investment.   Property used primarily for personal use, 
like a primary residence or a second home or vacation home, 
does not qualify for like-kind exchange treatment. 
Both properties must be similar enough to qualify as "like-kind." 
Like-kind property is property of the same nature, character or class.
**Quality or grade does not matter.** 

美國國稅局可能會通過限制他們自己的國會授權,無意中為數字貨幣投機創造了巨大的稅收優惠/漏洞,以前在大多數未包含在其清單中的資產(例如信用違約掉期)中,人們可以操作假設交易以本國貨幣開市和收市,因此需繳納資本利得稅。

(迄今為止,美國國稅局的大多數指導似乎都基於人們以美元買賣比特幣——特別是比特幣——的假設,並忽略了在該生態系統中存在平行新興經濟體的概念。)

使用其他基於區塊鏈的數字貨幣買賣基於區塊鏈的數字貨幣是否會受到類似待遇並免於資本收益,直到交換非基於區塊鏈的商品或服務(或本國貨幣)?

在您說“什麼?在網際網路上詢問人們應該與註冊會計師討論的複雜法律問題”之前,您必須了解註冊會計師和政府中負責此任務的下一個鉛筆推手都會簡單地在Google上搜尋並形成他們的基於在 SEO 中排名靠前的事物的意見,就像這個確切的問題一樣。你只需要接受它以前沒有被問過,而且這裡的主題比比特幣 stackexchange 更多。

不。

由於影響 2018 納稅年度及以後的變化,同類交易僅適用於房地產。

<https://www.irs.gov/newsroom/like-kind-exchanges-now-limited-to-real-property>

2016 年 6 月,美國註冊會計師協會致函美國國稅局,要求就該問題提供指導。

引用這封信的第 4 節,可在https://www.aicpa.org/advocacy/tax/downloadabledocuments/aicpa-comment-letter-on-notice-2014-21-virtual-currency-6-10- 16.pdf

如果美國國稅局認為任何財產交易規則應以不同於其他類型財產的方式適用於虛擬貨幣,則納稅人將需要額外的指導以正確區分規則和規定。

2014-21 號通知的第 4 節 Q&A-1 規定“適用於財產交易的一般稅收原則適用於使用虛擬貨幣的交易”,該指南通常有助於確定大多數虛擬貨幣交易的稅務後果。但是,如果出於第 1031 節的目的,存在將一種虛擬貨幣與另一種虛擬貨幣區分為同類的特定因素,則 IRS 應澄清這些細節(例如,允許將持有用於投資或業務的虛擬貨幣視為同類虛擬貨幣另一種虛擬貨幣)以發布指南的形式。同樣,如果美國國稅局確定第 453 節的分期付款方法適用於虛擬貨幣與其他類型的財產不同,則納稅人需要特殊規則或法定解釋的具體指導。

因此,至少,經過同行評審的註冊會計師委員會認為同類待遇可能有理由給予許可。

但是,我不同意將其稱為“漏洞” (編輯:至少從納稅人的角度來看。) 在基本技術層面上,虛擬貨幣到虛擬貨幣的交換包括交換一個二進制數字序列的知識(私鑰)為另一個。還有什麼比這更“同類”的呢?

引用自:https://money.stackexchange.com/questions/74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