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更緊密的聯繫”確定 IRS 的居民身份(表格 8840)
我正在嘗試確定我的美國稅務居民身份。根據實質性存在測試,我是美國的居民外國人。
這是我在 2013 年(1/6)、2014 年(1/3)和 2015 年(1)在這個國家的日子。這些年來,我曾多次訪問美國,因為我的 SO(現在的妻子,目前也在美國工作,但由於 F-1 簽證將被視為非居民外國人)在那裡學習,2014 年我是否在 TN 簽證下工作了很長時間,然後在 2015 年夏天以不同的 TN 簽證返回並返回。所以僅根據我的旅行歷史,至少在 2015 年下半年,我會是一個美國的外籍居民。
請注意,從 2015 年 1 月到 2015 年 7 月,我沒有在美國工作/居住。我想在那段時間我仍然會被歸類為非居民外國人(世界上任何人,如果他們不是公民或居民外國人,被視為非居民外國人,還是有其他身份,例如“無身份”?)。
我的問題是什麼構成了8843 表格的充分“更緊密的聯繫”,什麼構成了“稅務之家”,以及您是否需要滿足所有這些條件才有資格獲得豁免?
- 一年中在美國停留少於 183 天:2015 年我在美國停留超過 183 天
- 年內在國外維持一個稅務住所:我在國外賺取投資收入等並報稅,但我大部分時間都在美國工作和度過。我可以進入國外的家(父母),並且每年返回那裡好幾次
- 在這一年中,與您擁有稅收家園的外國的聯繫比與美國的聯繫更緊密。*我肯定與我的家有密切的聯繫;我在那裡有財物、財務賬戶、有駕照、家庭、宗教/社區/社會關係,在那裡投票,在那里報稅,併計劃在一兩年內返回。
現在該語言似乎暗示您必須滿足上述所有三個條件才能獲得資格,但我有其他人提出不同的建議。(也可以在其他地方看到美國國稅局以一種可能模棱兩可的方式使用“和”這個詞表格 8843 “豁免個人和有健康狀況的個人的聲明”,儘管這個例子在你考慮時並不是那麼模棱兩可)。
謝謝
編輯:我的祖國加拿大與美國簽訂了稅收協定,據我的同事(上述)稱,該協定優先於美國國內法律。很困惑,因為我的同事似乎說即使我有超過 183 天也可以送出 8840,但他們實際上指的是稅收協定,根據加拿大法律,我實際上可以被視為居民(http://www .cra-arc.gc.ca/tx/nnrsdnts/cmmn/rsdncy-eng.html),雖然我只有次要關係並且它不是該頁面上定義明確的規則集)。
你在這裡打一場艱苦的戰鬥。
表格 8843 的使用正好適用於您需要打一場艱苦的戰鬥的情況——讓 IRS 相信,雖然分類測試表明您是居民,但事實和情況表明您不是。
此類案件的決定是根據具體情況做出的,因此沒有明確的答案。但是,滿足所有條件肯定會讓您的生活更輕鬆。
根據您對情況的描述,我作為魔鬼的擁護者,會爭辯說您實際上並沒有滿足其中任何一個。
計算天數很容易——你不滿意。從理論上講,您可以通過實際存在測試,而無需在給定年份在該國停留 183 天。但就您而言,您已經在美國停留超過 183 天。
在國外報稅——我不明白你現在是如何滿足的。TN 狀態清楚地表明您已移居美國。
至於更緊密的聯繫——你的 SO 在美國,你和 SO 一起搬家了。那是一種密切的聯繫。您顯然擁有美國駕駛執照(如果您沒有,您可能會違反州法律),我不確定在那裡投票是否相關,因為這是您的公民權利,而且我不確定您的可以有宗教聯繫——你每個週末都飛往加拿大參加禮拜嗎?
所以,如果你試著從美國國稅局代理人的角度來看這個——我會說你的案子很薄弱。
但這並不意味著你不應該嘗試,正如我所說的 - 決定是根據具體情況做出的,你很可能會得到你想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