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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仍試圖與供應商解決的同時將債務發送到收款處

  • December 5, 2017

在加利福尼亞州,當您仍在與供應商進行潛在的解決方案時,是否可以將個人債務發送給收款人?

範例:正在與供應商就解決方案進行溝通,但必須多次向供應商發送電子郵件才能收到回复。

聘請收債員收取仍在由消費者協商的債務並不違反《公平收債實踐法》或加州的《羅森塔爾公平收債實踐法》。我看不出債權人有什麼理由不能把這樣的債務寄給收債員。

話雖如此,我建議您在與收債人打交道的同時,繼續與債權人真誠談判,就像對待任何收債人一樣。如果您不知道如何處理收債員,請嘗試在本網站上搜尋過去的問題或提出新問題。

我還建議您熟悉《公平債務催收實踐法》和《羅森塔爾公平債務催收實踐法》。這兩部法律都很容易理解。

我不是律師。這不是法律建議。您應該諮詢在您的管轄範圍內獲得執業法律許可的律師。

引用自:https://money.stackexchange.com/questions/87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