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報告債務到期限額:原始債權人與收款人
我對關於債務的訴訟時效如何適用於美國 3 家信用報告機構的實際信用報告中報告的內容感到困惑。在網際網路上研究這個問題,我發現至少有兩個獨立的法律法規適用:
- 訴訟時效規定了債權人何時可以起訴您償還債務的時間限制,以及
- 信用報告機構(如 Transunion 等)何時可以實際報告債務存在的時效。
似乎 (1) 因州而異,而 (2) 在聯邦層面受《公平信用報告法》 (FCRA) 管轄,並且 (2) 的限制期限為 7 年。
好的,到目前為止我明白這一點。但我很難找到關於公平信用報告法案實際適用於哪些特定“報告”的直接答案。解釋一下我的意思:假設你拿出一張信用卡,收取 1,000 美元,然後沒有還款。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將是發行信用卡的銀行。在賬戶拖欠一段時間後,比如幾個月,銀行通常會聘請第三方——一些外部催收機構——來實際催收債務。現在假設幾年過去了,收債公司無法收回債務,所以他們將債務賣給了其他一些收債公司,該公司繼續嘗試收債。
多年過去了,《公平信用報告法》的訴訟時效開始生效。但訴訟時效的起點是什麼?是“原始債權人”(即給您信用卡的原始發卡行)向 Transunion/Equifax/Experian 報告債務的日子嗎?還是某個第三方催收機構向信用報告機構報告債務的日子?
如果是後者,《公平信用報告法》的訴訟時效不能有效地生效,因為債務是從催收機構轉移到催收機構的——所以每次催收機構報告債務時,FCRA 的時間限制有效重置?
我認為假設訴訟時效必須適用於原始債權人報告債務的日期是常識。但這與我的實際觀察結果與最近對我的信用報告的負面報告不符。它顯示了一家託收機構報告債務,並說債務首次報告(“為託收”)是在 2015 年。但“原始債權人”是我在至少10年或更長時間前開設賬戶的銀行。
所以我的問題是,FCRA 究竟是如何應用的?訴訟時效是否始終適用於原始債權人報告債務的日期?或者每次債務轉移到另一個催收機構時,它是否可以有效地保持重置?
首先,我不是律師,正確的法律答案主要取決於地點……您居住的州……以及一些非常具體的事實。所以,這是一個一般的理論答案。
SOL 與何時報告債務無關。它也與您最初打開信用卡的時間無關。
您與實體創建的契約債務的 SOL 取決於您與該實體之間發生的事件。由於債務是通過契約進行的,因此契約的違約日期由契約確定。這種預設情況,通常是在您錯過付款時,賦予他們起訴的權利/義務。在您的預設設置後很短的一段時間內,時鐘開始滴答作響。(通常,他們起訴的權利/義務從他們知道或應該知道您違反契約並且他們遭受損害時開始。)
然而,任何時候你重新承認債務,例如通過付款,那麼你承認債務的行為可以通過重新談判契約條款來重新開始。因此,您可能會將第一次違約的日期視為您“有爭議的開始”SOL,但您最後一次付款的日期是您的備份位置。(我不會討論他們可能爭論的所有事情。)
如果徵信局在您最後一次還款日期之後向他們報告了您向他們招致的債務,那麼他們的報告是虛假的。如何處理它是一個法律問題,在德克薩斯州有效的方法可能在緬因州無效,反之亦然。
首先確定您認為實際 SOL 可能已經開始的時間。如果到期仍在未來,謹慎的做法可能是等到該日期過去後再啟動任何操作。
如果是後者,《公平信用報告法》的訴訟時效就不能有效地生效,因為債務是從收款機構轉移到收款機構的——因此每次收款機構報告債務時,FCRA 的時間限制有效重置?
不,債務幾乎按照定義是一項法律義務。一旦債務執行的時效已經過去,就沒有義務再繼續下去了。收款機構(或原始債權人)可以將“殭屍”出售給另一個收款機構,但如果您不付款,該機構沒有法律義務進行報告。
小心點。重置債務的訴訟時效很容易,經驗豐富的收債員會試圖誘騙您這樣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