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

我的雇主可以收回去年支付的簽約獎金,並在今年支付嗎?

  • February 24, 2017

我在 2016 年 12 月在美國收到了簽約獎金。由於一次性收入,我在 2016 年的收入遠高於 2017 年。如果我的雇主收回去年 12 月支付的簽約獎金,並在今年返還給我,獎金是否會在不同的稅級徵稅?

美國國稅局不太可能允許這樣做。這違反了建設性收據原則。

大多數僱員納稅人只有在他們的雇主提供 PTO 回購計劃時才會面臨這個問題,但實際上,當 PTO 有資格獲得回購時,它必須計入 W-2 的總收入,無論員工是否在那一點與否。由於這些原因,許多雇主停止提供 PTO 回購計劃。

建設性收據原則的要點是,一旦您有資格獲得付款,無論您現在還是以後收到付款,您都應對該筆付款納稅。

如果在您開始在這家公司工作之前,您安排您的獎金取決於您完成第一年的工作,那麼它將不再是簽約獎金,但您不會將其計入您的 2016 年所得稅。

禁止關於何時將金錢視為應稅的規則並僅考慮實用性。當您的雇主向您開出支票時,會扣除稅款和其他費用。這些金額以信託形式持有,直到它們被報告並彙出給他們應得的相應當局。後來,這些金額全部匯總到當年並包含在您的 W2 中,該 W2 向 IRS 報告並提供給您。

即使您的雇主想幫您這個忙,錢也已經支付並報告給州和聯邦稅務委員會和就業部門。W2 已經存在,表示付款。

唯一可行的方法(儘管仍然不合法)是如果您要求在支票被削減之前的第二年向您支付獎金。一旦它在野外出現,就有太多證據表明它存在,因此審計風險太大而無法做出改變。對您自己和您的雇主都存在巨大的審計風險,因此您可以在一次性大筆付款上節省幾個百分點。沒有一個理智的雇主會同意這一點。

引用自:https://money.stackexchange.com/questions/76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