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家一個月後換了工作,但最終在同一個城市。我可以同時扣除嗎?
我指的是此處列出的搬家費用扣除:http ://www.irs.gov/publications/p521/
我在 A 市住了 1.5 年,短暫搬到 B 市大約一個月(從未建立居住權或其他任何東西),現在正搬回 A 市尋找新工作(和新公寓)。我現在有兩套搬家費用,我想知道我應該如何處理這些扣除額。
你有兩個動作,你必須通過距離測試和時間測試。
來自同一出版物 521:
距離測試:
如果您的新主要工作地點距您以前的家至少 50 英里,那麼您的搬遷將滿足距離測試。例如,如果您以前的主要工作地點距離您以前的家 3 英里,那麼您的新主要工作地點必須距離您以前的家至少 53 英里。您可以使用工作表 1 來查看您是否符合此測試。
時間測試:
員工時間測試
如果您是僱員,您必須在到達新工作地點的一般區域後的前 12 個月內全職工作至少 39 週(39 週測試)。全職工作取決於您所在地區的工作類型。
出於本測試的目的,以下四個規則適用。
- 你只計算你作為僱員的全職工作,而不是你作為個體經營者所做的任何工作。
- 您不必為同一雇主工作 39 週。
- 您不必連續工作 39 週。
- 您必須在同一通用通勤區域內全職工作 39 週。
讓我們假設:
- 你住在 A 市,在 5 英里外工作。
- 你以為你在離 A 市 60 英里的地方有一份工作,所以你搬到了 B 市。
- 一個月後就崩潰了
- 你有另一份工作
- 你搬回了A市。
法律不關心新家和新工作之間的距離,只關心新工作和老家之間的距離與舊家和舊工作之間的距離。
**移動#1:**你沒有通過時間測試
**第 2 步:**如果你工作 52 周中的 39 週,你最終可能會通過時間測試,但距離測試呢?如果您有一份靠近 B 市的新工作,如果您沒有搬家,您最終可以申請 Move #1。
將兩者結合起來: 如果與 1 號工作和 1 號房屋相比,3 號工作距 1 號房屋的距離超過 50 英里;假設您最終工作了 52 周中的 39 週,您可能需要申請一些費用。問題是,如果距離不夠遠,您將面臨美國國稅局拒絕整件事的風險。
他們會擔心有人會花幾塊錢在短期內廉價搬遷到 B 市,然後就基本上是在街對面的搬家報銷所有費用。您將很難證明搬到 B 市的目的是永久性的:您從未建立居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