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 CARES 相關的退出:符合條件的計劃與選擇加入
似乎擁有合格退休計劃的合格個人可以針對 2020 日曆年期間收到的提款/分配適用 CARES 法案規定,無論計劃管理員是否選擇加入。
這是否意味著,即使管理員徵收 10% 的稅收罰款加上(至少)20% 的稅收,個人也可以將出於其他原因進行的分配視為 COVID-19 分配(沒有 10% 的稅收罰款,稅收分佈在 3年)並要求退回逾期稅款?
是否有任何指導方針來確定某個計劃是否符合條件?我的具體案例是一項可選的退休計劃 (ORP),我認為該計劃受 §401(a) 的監管,因此終止僱傭關係構成“可分配事件”。
首先,合格計劃(或 IRA)的管理者不“徵收”任何稅款,包括提前分配的 10%“罰款”。管理員確實在 1099-R 上為發行版指定了程式碼,例如:
1—Early distribution, no known exception (...) 2—Early distribution, exception applies (...)
注意“已知”。存在管理員不知道或可能不知道的 72(t) 例外情況(甚至在 COVID 之前)。您負責在 5329 上指定適用的例外情況,以及計算或不計算由此產生的額外稅款。我認為 2020 年指令在發佈時將為 CARES/COVID 分配一個程式碼。(並且可能會有一個表格,或者至少是一個複選框或類似的,用於 3 年的傳播。)
符合條件的展期分配的 20%預扣稅也不是稅,只是預扣稅——即估計,與工資預扣稅相比是一個粗略的預扣稅,大部分時間接近正確。當你在明年春天準備報稅表時,你實際歸屬於該項目的稅款可能或多或少。
對於您的實際問題,管理員不必同意這是與 COVID 相關的。請參閱“C. 冠狀病毒相關分佈的定義”中“第 1 節”的 IRB 2020-28 中的通知 2020-50 :
一般來說,允許有資格的個人將前一段中描述的分佈指定為冠狀病毒相關分佈。對於向符合冠狀病毒相關分發要求的合格個人的任何分發,無論該計劃是否將該分發視為與冠狀病毒相關的分發,都允許進行此指定。因此,符合條件的個人在 2020 年 1 月 1 日或之後以及 2020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從符合條件的退休計劃收到的定期付款和分配,如果不是 CARES 法案第 2203 條的規定,則允許被視為與冠狀病毒相關的分配,因此允許在 3 年內按比例計入收入。相似地,合格個人作為受益人收到的任何分配都可以被視為與冠狀病毒相關的分配。此外, ….
如本通知第 2.C 節所述,雇主退休計劃也允許但不要求將滿足本第 1.C 節所述條件的計劃分配視為與冠狀病毒相關的分配。合格的個人對冠狀病毒相關分配的指定可能與雇主退休計劃對分配的處理不同。例如,如果合格的個人擁有多個滿足冠狀病毒相關分配要求的計劃分配,但其中一種分配發生在提供冠狀病毒相關分配的計劃修訂生效日期之前,則可能會發生這種不同的處理. 也可能發生不同的處理,例如,
至於您所參加的計劃是否“符合條件”,請參見“背景”“A. 分配”中的列表,非常簡要地說明“根據 § 401(a) 的合格計劃”。我從來沒有聽說過“可選退休計劃”是一個具體的、明確的事情,而且它肯定不會出現在我讀過的任何 IRS 出版物或我看過的法律中。我建議檢查你的文書工作——根據 ERISA,你應該每年至少收到一份概要計劃描述,通常還有很多其他要求的披露——試圖確定這是否具體是一個 401a 合格計劃(或任何通知中列出的其他人),如有必要,請嘗試與法律進行比較(這很複雜,而且通常很神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