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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的加拿大獎學金

  • January 26, 2019

這是一個非常有用的網站,我在提出問題之前盡了最大努力研究我的問題,但我的情況似乎有點太具體了。

我的妻子是加拿大一所大學的全日制博士生,她獲得了大約 10 年的獎學金。2018 年 20,000 美元。但是,由於她處於論文寫作階段,因此她不需要在加拿大,並於 2017 年與我一起移居美國,因此出於稅收目的,我們都是美國的居民外國人(我’我在H1B,她在H4)。我們需要將她的獎學金標為應稅收入嗎?非常感謝!

這個問題,出現在相關問題中的第一個問題似乎為您的問題提供了一個經過充分研究的答案。它聲明不,這不是應稅收入,但需要送出適當的表格。

在嘗試驗證該建議是否仍然是最新的時,我通讀了表格 8833 的說明,並且我必須全心全意地同意連結問題的答案中的建議,以聘請在該領域有經驗的人提供專業建議。8833 表沒有提供關於如何在沒有專業知識的情況下正確填寫的明確資訊,並顯示了對未填寫的明確處罰。

另外,這取決於您的具體情況。學費是否高於獎學金金額或是否涉及助學金?它甚至可能取決於獎學金的結構。

編輯:現在我看到你的妻子在 2017 年和你一起搬到了美國。你可能需要送出 2017 年的修正申報表,以避免因未能在當年送出 8833 表而出現任何問題。

引用自:https://money.stackexchange.com/questions/1045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