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以在同一納稅年度提取不可扣除的傳統 IRA 供款而不受處罰嗎?
我只花了兩個小時瀏覽IRS Publication 590a,並在此處和其他一些地方閱讀所有相關問題(沒有一個與此問題完全匹配)。
情況:X 已超過 50 歲,並在 2016 年 7 月向傳統 IRA貢獻了最多 6500 美元,假設能夠從稅收中扣除。然而,事實證明這是一項不可扣除的貢獻,因為意外的更高收入使他的 AGI 超過了限制。
將錢保留在傳統 IRA中似乎沒有多大意義,因為它需要永遠作為“不可扣除的供款”(表格 8606)進行跟踪,並且無論如何從中獲得的任何收益都應納稅。將這筆金額投資於普通經紀賬戶會更容易,因此 X 更願意將其取回。
問題:如果X在下一年的納稅到期日(4 月 15 日或什至延長)之前*提取不可扣除的供款*,他是否可以不繳稅或罰款(因此供款和提款在同一納稅年度)?
基本上,一個乾淨而完整的“撤消”?**
根據我對出版物中所讀內容的(有限)理解,如果提款包括所有利息和其他收入,則免稅和免罰金。
[本案涉及之前為空的傳統 IRA,避免了複雜的計算;只需提取目前其中的全部金額就可以了]
任何潛在的利息都需要計入應稅收入;基礎應該是“無家可歸”(我知道損失,如果有的話,也可以從應稅收入中扣除)。
誰能證實這一點?我是否正確理解了該出版物?
如果您在 X 年向傳統 IRA 供款(無論是在 X 年還是在 X+1 年在 X 年納稅申報表到期日之前進行),那麼您可以提取供款和該供款的任何收益在您的納稅申報表的截止日期之前。如果供款是可扣除的,那麼您當然不能在 X 年(或任何其他年份)的納稅申報表中扣除它。至於提取的 收益(如果有),它們是您在 X 年(不是 X+1,即使提取發生在 X+1 年)的應稅收入。
出版物 590a 說
如果您在送出當年的納稅申報表的截止日期之前這樣做,您通常可以免稅提取供款。這意味著,即使您未滿 59-1/2 歲,10% 的附加稅也可能不適用。
以及後來在同一出版物中
如果您可以延長送出報稅表的時間,您可以在延長的截止日期前免稅退稅。如果對於您提取的每筆捐款,以下兩個條件都適用,您可以這樣做。
您沒有扣除供款。
您提取從供款中賺取的任何利息或其他收入。在計算必須提取的金額時,您可以考慮在 IRA 中的供款損失。如果出現虧損,則通過供款賺取的淨收入可能為負數。
後來,文件說
您必須將您提取的供款的任何收入包括在收入中。將您供款當年的收入包括在收入中,而不是您提取供款的那一年。
和
在您達到 59-1/2 歲之前進行的分配的 10% 額外稅不適用於您的捐款的這些免稅提款。但是,利息或其他收入的分配必須在 5329 表上報告,並且除非分配符合 59-1/2 歲規則的例外情況,否則將繳納此稅。
由於您提取的供款有損失,因此無需報告利息或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