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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我將其出租給其他人,我是否可以將我擁有的房產用作永久郵寄地址?

  • June 11, 2019

這個 SE 是我認為最適用的,因為它是在商業(租賃)和個人金融(永久地址)物流的背景下,即使主要是關於郵件。

一位朋友在美國買了一處房產,最終搬到附近的另一個城市工作,但保留了房子。他們在這個世界上沒有任何其他家庭或住房,所以他們更願意保留房子。同樣出於這個原因,他們正在考慮將他們的家庭地址作為他們生命這一階段的永久地址,將其用於關鍵文件和服務。他們沒有替代的永久地址,只有臨時(可能<3 年,甚至可能<1 年)出租地址。如果它是一個人擁有的唯一房產,是否可以使用一個正在出租的房產作為一個人的永久地址?


一方面,他們擁有的地址確實是他們最永久的地址。他們最終可能會搬回那裡,或者至少希望在出售前再擁有它幾年。即使不是他們的住所,它仍然是他們的財產,並在一定程度上保持控制。

另一方面,他們不住在那裡,而其他人則住在那裡。承租人將承擔房東的郵件負擔,雖然這不是主要負擔,但它仍然存在潛在問題:承租人可能會對此感到惱火,並且可能導致關鍵和機密文件離開這位朋友的控制。

對於郵件取件,此朋友會安排他們自己或在此朋友目前和永久地址位置之間往返的其他朋友從租戶那裡取件。這有點繁瑣,但到目前為止對他們有用。

我想到的唯一選擇是打開一個郵政信箱並保持它,直到他們擁有更永久的住所。這是 100-200 美元/年的成本,不算太糟糕,儘管這位朋友正試圖保持預算緊張。租金包括抵押和(希望)維護,沒有太多預期的利潤。郵政信箱也可能不是一個有效的建議,因為某些服務可能需要居住地址並且不接受郵政信箱。

這裡的問題不在於您的朋友在哪裡收到郵件:如果理髮師同意,他們可以在他們的理髮店收到郵件。他們可以為租約的取件條件製作收件。*這就是他們對這個地址所做的事情。*對於在其他地方逗留這麼長時間,這不太可能是他們用於投票或稅收目的的正確地址。並且這些問題的標準不一定相同,也不一定對每種稅種都相同;例如,他們當然不應該要求加利福尼亞人的主要住所允許的“宅基地豁免”。房主保險、抵押貸款要求(作為抵押貸款的條件,他們可能需要住在家裡)等方面也可能存在問題。

引用自:https://money.stackexchange.com/questions/109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