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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通過與股東的契約控制其股票嗎?
昨天的一個問題,公司可以拒絕出售股票嗎?,曾詢問公司是否可以阻止將其股票出售給某些方。公認的答案是,不,公司不能對其股票施加限制,因為股東已經擁有它,而不是公司。
是否存在公司可以通過契約協議控制其股票的情況?兩種情況:
- 該公司仍為私營企業。它同意將其股票出售給第三方,條件是這些買家同意有關如何交易該股票的條款和條件。這些條款和條件包括新買家也必須同意相同的條款和條件。
- 一家公司已經上市,但其股東一致同意(瘋狂,對嗎?)達成一項安排,在該安排中,他們必須各自根據某種協議交易其股票,例如得到當時所有者的多數票批准。
天真地,這兩種安排似乎都是簡單的契約協議。但是,這樣的安排可能會受到監管的禁止,這似乎是合理的。
那麼,在美國上市公司,一家公司可以通過與股東簽訂契約來控制其股票嗎? 還是法規禁止此類安排?
您的第一種情況,涉及受契約協議限制的私人公司的股東,在實踐中很常見。常見的條款包括如果有人想出售股票的估值方法、優先購買權[您必須嘗試向其他股東出售,然後才能出售給第三者],以及許多其他條款。這些條款受契約法管轄[即:某些條款在契約法中可能是非法的,因此不能在這裡適用]。
通用股東協議與上述相同,但適用於更多人。你永遠不會讓一家已經上市的公司轉換為普遍股東協議——因為即使是 1 股投票“否”也會阻止它[由於公司法限制公司濫用少數股東價值的權力]。在實踐中,這些協議普遍存在於公司成立之初,或者至少在股票上市的第一刻。一個例子是加拿大的大型建築公司 PCL*,它是員工所有的。當最初的所有者將公司轉讓給他的員工時,有一個美國至今仍在管理公司的運作方式。
從理論上講,您可以擁有一家“上市公司”,其中大部分股份已經由創始人擁有,剩餘股份的 100% 由特定群體擁有,在這種情況下,您可能能夠簽署美國。但這在實踐中不會真正發生。
*[請注意,雖然 PCL 由一大群員工廣泛擁有,但它不是一家“上市公司”,因為任何隨機的笨蛋都不能簡單地在多倫多證券交易所購買股票。我假設大多數交易所會阻止公司上市,如果他們有這樣的所有權限制]。